【无证经营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201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 201号 |
陈新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陈新杰 |
无 |
无 |
2025年2月28日,我局新桥市场监管所接到安徽省寿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函(寿烟移〔2025〕第20号)称,当事人陈新杰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请求我局调查处理。 经核实,截至2025年1月13日,寿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但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查获黄山(新制皖烟)5条,合计1个品种5条卷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寿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申请价格见证明细表”显示上述涉案卷烟价值700元,当事人对上述烟草制品的品种、数量及总价当面确认没有提出异议。 另查,当事人未记录进销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明,查明的违法经营总额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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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