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195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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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皖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
寿县皖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40422MADMXAJH8U |
陆瑞 |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接到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记录单编号:20241108076024056),内容为“群众表示,寿县寿州时代广场(转供电)物业收取广场内商户电费0.7元/度,并收取供电设备维护费0.4元/度,其对收取维护费不认可,希望部门协调免除该设备维护费,谢谢”。 经核查,当事人于承租商户签订《寿州时代广场转供电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电价为每度1.1元(0.4元每度的设备维护费);电费每月结算一次。并于2024年5月份开始以上述价格向承租商户收取费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从2024年5月份开始,当事人于寿县寿春镇十字街东南侧寿州时代广场承租商户签订《寿州时代广场转供电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电价为每度1.1元(0.4元每度的设备维护费);电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出具收据,收据上注明收取电费的月份,电费每度0.7元,转供电维护费每度0.4元,收取金额等事项。截止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共向承租商户收取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电费787324.04元,其中电费501024.4元,转供电主体设备维护费286299.64元。另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共向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县供电公司缴纳出账电费1009998.45元,当事人收取的承租商户的电费金额未超出实际缴纳的电费金额。2024年11月份以后当事人未再收取转供电主体设备维护费。 2024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寿市监责退【2024】SCS-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退还多收的286299.64元。截止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多收的286299.64元退还给承租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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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2月23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该意见第四条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中第(三)项明确规定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而当事人以电费度数为基数,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方式加收服务类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初次违法、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退回多收费用的情节,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六)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85条的规定,经综合判定,予以减轻处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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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