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196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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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寿山供销宾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寿县寿山供销宾馆 |
92340422MA2NU8DW1J |
王寿山 |
2025年2月27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寿春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馆内大厅放有标注为广州冠晟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家啟仕牌洗发水一桶(20KG),包装标识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未见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成分、使用期限。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于2025年2月12日从拼多多平台上“洁之净清洁用品店”购买,2025年2月17日送到店内,购价为35.8元/桶,规格为20KG,现未使用。当事人称该洗发水是供本店浴池使用。本案货值金额为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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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2024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尚未使用,货值金额较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经综合考量,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家啟仕牌洗发水一桶(20KG); 二、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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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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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