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176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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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寿县寿西湖维杭百货超市 |
92340422MA2UMMGG0G |
赵维行 |
2025年1月21日,本局收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年份原浆”牌白酒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标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牌古5白酒1瓶、第6代献礼版白酒8瓶。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白酒属假冒该公司“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白酒。当事人对辨认意见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称上述献礼版白酒是其女儿送给自己饮用的,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自用,且案发前被投诉销售假冒白酒,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古5白酒亦未能说明合法来源。执法人员通过市场询价,古5白酒销售价格为115元/瓶、献礼版白酒销售价格为90元/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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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金额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年份原浆”牌白酒9瓶;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