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90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90号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寿县板桥镇双门街道王素文经营部 |
92340422MA2PJQLF4N |
王素文 |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安徽省寿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称,对王素文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王素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2025年1月2日,县局转寿县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处理。1月6日寿县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未发现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制品。 经查,当事人烟草专卖许可证已于2021年1月份申请歇业注销,但2024年10月22日,安徽省寿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摆售及存储共有10个品种规格的烟草制品,共计112条,其自称是从自己儿子店内拿过来售卖的。其中黄山(金皖烟)43条、玉溪(软)10条、中华(软)11条、中华(硬)7条、黄山(红方印新中支)7条、双喜(硬世纪经典)8条、芙蓉王(硬)9条、黄山(徽商新概念)8条、黄山(七星皖烟)4条、黄山(金皖细支)5条。寿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显示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查获的上述10个品种规格的烟草制品(共计112条)总价为3828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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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且相关情况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00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78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