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93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4〕93号 |
寿县众兴镇闫店士书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寿县众兴镇闫店士书百货店 |
92340422MA2P0XLM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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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士书 |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众兴镇闫店士书百货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3瓶“徽之纯”牌红油腐乳(微辣味),净含量:280g固体物含量≧60%,产地:安徽省池州市,生产商:安徽徽之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1/06,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定期清理货架,导致上述过期食品仍和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一同摆放在货架上销售。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徽之纯”牌红油腐乳(微辣味)是其于2023年12月份从六安某商贸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瓶,购进价6.3元/瓶,销售价格7元/瓶,2024年2月份销售1瓶,当事人自己吃了1瓶,还剩3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货值金额21元,违法所得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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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涉案的过期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3】条、第【117】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徽之纯”牌红油腐乳(微辣味); 二、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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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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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