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91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91号 |
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暖袋案 |
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 |
92340422MA8NJ6109B |
黄遵霞 |
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2024年12月24日在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花费16.8元购买一个“先丰”牌电暖袋,经查发现该电暖袋为电极式暖水袋是国家禁产禁售。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现场检查发现,在其货架上摆放有2个无外包装的电暖袋,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电暖袋,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该产品充电口呈圆形,有凸起的电极片,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2.33项:“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的规定,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先丰”牌电暖袋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先丰”牌电暖袋是2024年12月16日从合肥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个,进价11元/个,销售价16.8元/个,外包装被理货员上货时拆除扔掉了,截止2024年12月24日已销售3个,还剩2个摆放在货架上待售。上述“先丰”牌电暖袋货值金额共计84元,违法所得17.4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先丰”牌电暖袋2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17.4元; 三、处以罚款100元。 罚没款合计117.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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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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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