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5〕7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5〕7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瓶奶嘴案 |
寿县寿春镇川霞食品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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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0422MA2TX6GW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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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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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诉,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与其他品牌奶瓶奶嘴并列陈放的贝亲自然实感Ⅲ宽口径启衔奶嘴LL型6个;有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奶嘴L型1个;有无包装奶瓶7个,瓶内有使用说明书,其中,使用说明书上记录贝亲自然实感Ⅲ宽口径奶瓶1个、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奶瓶4个、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彩绘奶瓶2个,7个奶瓶瓶身标示最大刻度均为160ml,上述奶嘴包装盒和奶瓶使用说明书上均标示了“贝亲”注册商标。货架上一价格标签标示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奶嘴单个盒装、售价23元,另一价格标签标示贝亲彩绘第二代、计价单位:瓶、售价88元,贝亲自然实感Ⅲ宽口径启衔奶嘴LL型包装盒上标价32.0元。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奶瓶奶嘴系自己合法取得和说明提供者的证明材料,经“贝亲”商标维权人员辨认,上述奶瓶奶嘴系假冒产品。当事人对辨认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称,上述奶瓶奶嘴系2023年10月29日从网店购进,作为销售奶粉、纸尿裤的赠品,被查扣的奶瓶奶嘴数量就是进货数量,记不得供货者名称和购进价格,没保留供货者资质、联系方式和采购记录,现供货者已下架,上述价格标签只作展示,没有销售上述奶瓶奶嘴。以奶瓶奶嘴的标价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31元。 |
上述奶瓶奶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侵权商品,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贝亲牌奶瓶7个、奶嘴7个; 2.罚款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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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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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