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646号

发布时间:2024-11-08 15:01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4 寿市监处罚〔2024〕646号 从事餐饮服务未明码标价 寿县堰口镇虎子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NXRC52J 袁林虎  2024年8月25日,本局接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群众来电反映当事人经营的饭店内菜品未明码标价。
接反映线索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虎子饭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饭店内菜品的价格信息。
    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确定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标明菜品价格的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开始从事餐饮服务,在经营期间未对饭店内的菜品进行标价。
    调查中,当事人称是初次违法,本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执法办案系统,确定当事人是初次违法。
另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已按要求标明菜品价格,及时改正。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公开标示价格信息,依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另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情形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
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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