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555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4〕55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寿县保义镇张传威百货商店 | 92340422MA2PLD0460 | 张传威 |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件信息,依法对位于寿县保义镇保义街道店内的当事人店开展检查,在其货架上查获了已超过保质期的“华兴和®”手抓魔辣丝1袋、手撕素烤翅2袋。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标称新乡华和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①“华兴和®”手抓魔辣丝1袋,产品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手抓魔辣丝(鱼香肉丝味),生产日期:20240219、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76克;②“华兴和®”手撕素烤翅2袋,产品标签标注了产品名称:手撕素烤翅(奥尔良烤翅味),生产日期20240222、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76克。上述食品当事人均以1.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且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4年8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另查得,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均以1元/袋的价格从合肥某处各购进了5袋上述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销售给投诉人1袋上述手抓魔辣丝,经查看投诉材料,在销售当天未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过期后有其他的销售行为,故其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5元,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之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华兴和®”手抓魔辣丝1袋、手撕素烤翅2袋;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缴清上述罚没款。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