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159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4〕159号 |
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涉嫌销售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案 |
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 |
92340422MA8NJ6109B |
黄遵霞 |
我局接群众投诉,投诉人称2024年3月13日在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购买一袋五常大米,发现购买的五常大米没有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在该超市的大米售卖区摆放有2袋标注:“铭家宴”牌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净含量:5KG,执行标准:GB/T1354,产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商:五常市铭诚米业有限公司,被委托商:绥化市北星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五常大米”产品生产厂家或委托方地理标志授权书,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我局提供上述产品生产厂家的原料进货记录,委托方或生产商“五常大米”地理标志授权书。截至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上述授权书,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2袋“铭家宴”牌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实施强制扣押。 当事人称上述“铭家宴”牌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是2024年2月4日从六安某商贸配送中心购进的,共购进10袋,购进价42元/袋,销售价55元/袋,2024年3月15日前已售出8袋,剩余两袋摆放在超市销售。货值金额共550元,违法所得104元。 “五常大米”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4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GB/T19266,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铭家宴”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产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执行标准:GB/T1354,不在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范围。当事人销售的“铭家宴”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包装袋上使用“五常大米”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并在我局组织下,与投诉人达成调解,赔偿投诉人400元。案情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批第10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相似,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二)(七)项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二)(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45】,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铭家宴”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2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3、罚款700元。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