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寿市监处罚〔2024〕159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11:00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4〕159号

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涉嫌销售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案

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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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遵霞

我局接群众投诉,投诉人称2024年3月13日在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购买一袋五常大米,发现购买的五常大米没有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在该超市的大米售卖区摆放有2袋标注:“铭家宴”牌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净含量:5KG,执行标准:GB/T1354,产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商:五常市铭诚米业有限公司,被委托商:绥化市北星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7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五常大米”产品生产厂家或委托方地理标志授权书,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向我局提供上述产品生产厂家的原料进货记录,委托方或生产商“五常大米”地理标志授权书。截至2024年3月18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上述授权书,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2袋“铭家宴”牌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实施强制扣押。

当事人称上述“铭家宴”牌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是2024年2月4日从六安某商贸配送中心购进的,共购进10袋,购进价42元/袋,销售价55元/袋,2024年3月15日前已售出8袋,剩余两袋摆放在超市销售。货值金额共550元,违法所得104元。

“五常大米”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4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GB/T19266,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铭家宴”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产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执行标准:GB/T1354,不在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范围。当事人销售的“铭家宴”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包装袋上使用“五常大米”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并在我局组织下,与投诉人达成调解,赔偿投诉人400元。案情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批第10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相似,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二)(七)项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二)(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45】,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铭家宴”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2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3、罚款7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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