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寿县重点场所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
为贯彻落实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寿县消防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寿县重点场所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寿消安委〔2023〕1号)文件精神,就寿县重点场所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涉及我局证照监管职责通知如下,请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落实。
一、整治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6个月专项整治,排查全县用于生产、经营、仓储等经营性厂房仓库、大型综合体、自建房等重点经营场所证、照及登记事项的实际情况,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登记事项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坚持闭环管理、动态整改、及时清零,通过对涉及我局职责的证、照及登记事项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秩序,防范含火灾在内的各类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用于从事生产、经营、仓储等经营活动的各类厂房仓库、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体和生产、经营、仓储的自建房。
三、整治的重点
(一)加强对我局职责内的证、照情况的监管。排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无照经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无照经营行为。
(二)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实际一致、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淮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所列的类别,实行承诺制办理的证照承诺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作为排查和监管的重点。
(三)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的监管。把“三合一”经营场所、经营性自建房、饭店宾馆、大型商超、市场、园区、各类从事生产、仓储、加工、经营易燃易爆产品场所、用工密集生产经营场所及各类娱乐行业、培训机构、废品收购行业、住宿行业的证照及登记事项的检查作为排查及监管的重点。
(四)结合实际加强对辖区监管盲区的梳理,确保不留监管死角。各所要结合本所的实际,加强对辖区内监管盲区的梳理,强化对废弃厂房、学校、仓库、新建小区及周边等的检查,不留监管死角,防止出现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加强对各类住宅小区、商住楼的检查,查处违规使用住宅从事经营的行为。
四、整治时间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9月25日)
(二)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所要提高对证、照及登记事项的监管认识,对证、照及登记事项的监管是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市场监管所要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排查,做好分工划片,压实排查责任。结合“网格化+智慧化+信用化”工作,进一步压实网格监管员日常监管责任。建立排查台账,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排查人员、整改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各涉证监管的股室,要对无证经营的排查加以具体布置、指导,要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涉及我局后置许可(备案)而尚未取得我局相关许可证(备案)的市场主体的监管,坚决破除只管已发了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不管无证的现象,确保不出现无证经营监管的盲区。
(二)以问题为导向推进整改。各所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分类建立台账。对能立行立改的,要马上引导、督促整改。对经引导、督促不整改的,要依法加大处罚的力度。
对排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我局职责的无证经营要立即抄告相关部门。对履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特别是对使用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分隔、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作隔热保温层、存在私拉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等明显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要立即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职责。
(三)加强协同监管强化案件查办力度。各市场监管所要服从并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的含消防安全在内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依法履职尽责,查处无证经营、无照经营、违法登记事项管理等相关的违法行为。
积极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主动联合所在乡镇的有关单位开展证、照、登记事项等涉及我局职责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联合检查。
各市场监管所在每月20日前把当月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小结及排查台账汇总到信用监管股,由信用监管股汇总上报。
附件:1.《重点场所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台账》
2.《淮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寿县市场监管局
2023年3月16日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场所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整改台账
单位(公章): 填报人: 报送时间:年月日
经营者 姓名 |
经营地址 |
经营项目 |
排查发现问题描述 |
发现时间排查人员 |
处置情况及整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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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详见:淮府办秘〔2017〕246号)
序号 |
类别 |
依据 |
1 |
利用非法建筑 从事经营活动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
2 |
利用危险房屋 从事经营活动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
3 |
利用保障性住房 从事经营活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
4 |
在中学、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及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5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6 |
在不符合淮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淮南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化工品、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卷烟经营的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部及门口50米半径内(以大门中心点为测量基点);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禁止经营卷烟的区域。 |
7 |
在非营业性用房内 开办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
8 |
在居民楼、博物馆、 图书馆等法规禁止 设立娱乐场所的地点 设立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9 |
在市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设立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10 |
在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及居住场所安全距离内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11 |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 腐蚀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12 |
在市区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在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50米内,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100米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13 |
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14〕52号) 第三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14 |
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 处置的设施、场所和 生活垃圾填埋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15 |
在污染源、危险源 附近从事粮油仓储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附件一: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
16 |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 工地、军事禁区和 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从事收购废旧金属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备注:
1、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商事主体《负面清单》所列禁设区域,并由商事主体承诺不以所列禁设区域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定期对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附件:关于寿县重点场所安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