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寿市监处罚〔2023〕217号

发布时间:2023-04-27 16:21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32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3217

寿县西门外博凯日化经营部虚假广告案

寿县西门外博凯日化经营部

92340422MA2T17BX12

谢继强

寿县西门外博凯日化经营部,虚假宣传伢牙乐儿童牙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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