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寿市监处罚〔2023〕217号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处罚〔2023〕217号)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 当事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寿市监处罚〔2023〕217号 |
寿县西门外博凯日化经营部虚假广告案 |
寿县西门外博凯日化经营部 |
92340422MA2T17BX12 |
谢继强 |
寿县西门外博凯日化经营部,虚假宣传“伢牙乐”儿童牙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