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寿市监不罚〔2022〕61号

发布时间:2022-09-14 16:29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不罚〔202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不罚〔202261

擅自使用他人“瑶海”品牌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寿县炎刘镇广岩张姐家具店

92340422MA2NUT1F39

张丽

经查,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0706日,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研发等。第5775383号“瑶海”图文商标的注册人为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91014日至 202910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床垫、家具等。
    2022
620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在店铺门头和移动牌上均使用了“瑶海家具”作为招牌名称用于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使用该招牌易引起消费者把当事人误解为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授权的专有代理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当事人使用上述广告以来至案发时,当事人并未进行“瑶海”以及其他相关家具的销售,无违法经营额。

另查,当事人现场将移动牌“瑶海家具”进行销毁,并及时安排人员店铺门头“瑶海家具”招牌进行拆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的规定。综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二、请正确使用广告标牌,不得实施混淆、误导消费行为。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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