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寿市监不罚〔2022〕51号

发布时间:2022-08-23 16:20信息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寿市监不罚〔2022〕51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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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市监不罚〔2022〕51号
安徽寿州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安徽寿州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91340422MA8N2F127F 宋恩海    
根据投诉,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经本局登记注册核准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安徽寿州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谷物销售;谷物种植;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粮油仓储服务;粮食收购;食品销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并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始在寿县双桥镇尚庙村瓦房队从事粮食收购、大米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称在不知“寿州”为安徽国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份在江苏印制了一批标注鑫寿州牌“寿州稻田香”(净含量:15kg)和鑫寿州牌“寿州稻花香”(净含量:15kg)包装袋,并于2022年5月份开始用于生产包装大米,以56元/袋的价格销往合肥等地。由于当事人未建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现查明,“寿州”文字及图案为安徽国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812867号,核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谷类制品;米;面条;蜂蜜;食用面粉;汤元粉;米粉),注册有效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04月13日。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使用了该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标志。


本局认为,一、关于安徽寿州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寿州”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当事人其生产经营的产品(鑫寿州牌“寿州稻田香”、“寿州稻花香”大米)名称中使用了该商标相同文字标志,并在外包装袋上正面中间醒目位置突出显示,极容易导致混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关于安徽寿州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将"寿州"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否构成利用投诉人涉案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
“寿州”文字及图案为安徽国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先于当事人注册,经过多年的经营,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并处同一区域,应当知道该商标。当事人将安徽国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寿州”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客观上借用了安徽国精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声誉,易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了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侵权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及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主动对侵权的包装袋予以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经营。 
已履行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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