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寿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寿县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寿县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寿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4月20日
寿县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扩大农业生产“大托管”改革成果,提升全县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乡村振兴,依据《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生产大托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21〕27号)、《中共淮南市委关于开展党建引领农业生产“大托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26号)、《中共寿县县委办公室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生产大托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办〔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大托管”是依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合作社”),把小农户不愿种、种不了、种不好的承包地,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承包地经营权委托给村合作社。村合作社根据自身情况,实行统一经营或提供居间服务、委托遴选的承接主体独立经营。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工作的指导。县财政、发改、自规、供销等部门依照职责,为农业生产“大托管”提供保障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工作。
第二章 规范操作
第四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托管,以及托管方式、期限等。土地经营权托管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五条 鼓励耕地面积较多,以种植粮食、油料等农作物为主的村合作社,托管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连片开展试点。
第六条 “大托管”承接主体应当为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村合作社遴选承接主体按照“经验足、设备全、能力强、信誉好”标准,经“村级择优拟定、乡镇审核把关、县级备案管理、市级下文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土地经营权托管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托管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农技农机运用差、服务质量差、信誉度差、农民投诉多的,取消其承接主体资格。
第七条 村合作社在充分尊重农户和承接主体意愿的基础上,规范推行示范合同文本,村合作社与农户签订承包地经营权“大托管”合同,要明确面积、期限、是否参与分红、惠农补贴归属、保底收益标准及付款时间、收款账号等;遴选承接主体签订的托管经营合同,要明确托管面积、期限、是否进行分红、惠农补贴归属、保底收益标准及付款时间、收款账号等,按合同约定开展农业生产经营。
第八条 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大托管”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村合作社可以收取30—50元/亩/年协调服务费。农户托管土地获得的保底年收益不得低于350元/亩,“大托管”承接主体种植前缴入村合作社账户,由村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打入托管农户“一卡通”账户,确保群众收益有保障、村集体经济能增收。村合作社自营的,所有收入和开支必须全部纳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 为降低风险,增加效益,根据自身农业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单个“大托管”承接主体经营规模在100亩---1000亩为宜,原则上不超过2000亩。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托管面积1000亩以上承接主体的技术、能力和负责人征信进行审核把关;对托管面积2000亩以上的,要跟踪监控、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经营风险综合评价;对托管面积5000亩以上、托管时间10年以上的,要从严控制,建立风险防控预案,并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政改〔2021〕156号)要求逐级报送审核。
第十条 试点村合作社或承接主体可按托管面积和资金需求向商业银行申请“托管贷”。要积极对接大托管贷款担保业务,为试点村开展融资担保,适当降低担保费率。承接主体要购买完全成本保险,为“大托管”提供托底保障。
第十一条 依托淮南市农业生产“大托管”信息网络平台,为托管各方提供信息服务。“大托管”试点坚持走发展品牌粮食的道路,提升粮食种植效益。支持集中开展农资采购,降低生产成本;开展订单生产,打造寿县优质粮品牌。
第十二条 午秋两季农作物收获前一个月,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村级自验、乡镇验收、县级复核”的程序,对“大托管”试点村进行全面验收。村级按照试点要求,对“大托管”农作物品种、面积、长势等情况进行自验,符合的、申请乡镇验收。乡镇在村级自验合格基础上,组织人员逐村核查试点工作程序规范性,核实大托管面积真实性,并填写“寿县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乡镇验收汇总表”,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在乡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开展复核验收,公开验收结果,作为兑现“大托管”奖励资金的依据。单季托管或不从事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的,不纳入财政奖励范围。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统筹使用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各类资金,优先支持农业生产“大托管”。对村集体自主经营的,在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对经营主体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取得品牌创建成效的,视情况给予奖励。推动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与农业生产“大托管”深度融合,优先遴选信用等级好的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土地托管项目,优先推荐信用等级好的农户到“大托管”项目就业务工。
第十四条 进一步丰富党组织创办领办合作社管理机制,在委托经营农业生产“大托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招募职业经理人的方式自营。乡镇党委要发挥统筹把控作用,将农业生产“大托管”纳入党组织议事内容,作为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建立重大资金、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注重提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村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有序引导、依法依规实现“两委托”工作流程,各项托管协议、合同及大额支出需报乡镇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实施农业生产“大托管”是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的重要渠道,对农业生产“大托管”扩点增面成效明显的,每年按照不超过实际托管收益15%的标准,对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大托管”是一项改革创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上下联动、多方发力、共同推进。成立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工作专班,建立成员单位议事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问题,推动任务落实落地。各乡镇要组成专班,压实责任,抓好工作推进。
第十七条 将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关涉农资金重点向试点村集聚和倾斜,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增强承接主体服务功能,提高经营服务能力。明确监管责任,以“谁签字,谁负责”履行好审核责任;以“谁实施、谁负责”履行好主体责任。对达不到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要求、没有履行大托管程序的,不予签订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发布30日后施行。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中共寿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