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园区
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园区: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园区统计工作,稳定乡镇、园区统计人员队伍,推动乡镇、园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进程,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统计工作程序,提升乡镇、园区统计人员业务能力,保障源头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皖政办秘〔2013〕165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寿办发〔2018〕4号)和县编委《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力量的通知》(寿编〔202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力量
1.未单独设立统计机构的乡镇、园区,在乡镇党政办公室、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加挂“××乡镇统计站”、“××园区统计站”牌子,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普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园区的基本统计资料;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园区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实施本乡镇、园区统计业务工作。
2.各乡镇、园区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设置首席统计员(由党政办主任兼任),确定一名在编人员为专职统计员,一名兼职人员配合从事统计工作,确保每个乡镇、园区统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乡镇、园区确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名单,应报县统计局备案,受乡镇、园区和县统计局双重领导。乡镇、园区统计人员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执行“先进后出”的原则,应事先征得县统计局同意后方可以调整,确保统计队伍稳定。
3.各乡镇、园区应为统计工作开展提供专用统计办公室,配备办公电话、档案柜等办公设施,提供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保障联网系统畅通运行,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上报和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数据采集、审核与上报
4.乡镇、园区统计站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并按照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实行动态维护和管理。
5.乡镇、园区统计站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布置和收集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报表,对迟报单位催收。不得代替调查单位填报统计数据。
6.乡镇、园区应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及时审核、查询,保证数据准确、结构合理,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审核、查询记录应填写完整。
7.乡镇、园区统计站应对迟报、拒报,以及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报县级统计机构依法立案查处。
8.乡镇、园区统计站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上报统计资料。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单齐全;以网络传输、磁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完整规范,并及时备份和打印留存。
9.统计数据上报后,乡镇、园区统计站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答复,不得代替调查单位修改统计数据。
三、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10.乡镇、园区统计站应建立和管理相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基层单位依法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11.原始记录内容应包括记录名称、日期、填写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及相关数据等;统计台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报告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统计负责人姓名等。
12.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设置和管理应规范化,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字迹清晰,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及时备份、打印留存。
13.统计台账的制作应以原始记录和基层报表为依据,不得随意修改;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
四、规范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
14.乡镇、园区统计站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的本地重要统计数据,须经县级统计机构审核确认。
15.乡镇、园区统计站应围绕当地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16.乡镇、园区统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处理、传输、存储以及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泄密。
17.乡镇、园区统计站应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18.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长期保存。磁介质资料应及时备份,刻录光盘存档。
附件:寿统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园区统计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