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寿县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发布时间:2023-09-15 17:15信息来源:寿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县发改委定于2023925日召开“寿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925日,下午300

地点:寿县引江济淮办会议室

二、听证人

 李先卫(县发改委主任科员)

三、听证会参加人

(一)消费者参加人(7名):黄家伦、方涛、张仲秋、朱洋、徐中山、潘军、孔维胜。

(二)经营者参加人(2名):唐利、罗效

(三)专家学者(1名):王书缓。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

县人大:潘琪贵;县政协:李家明

(五)政府部门、社会组织(5名)

   县住建局:田元科;县市场监管局:李景成

县司法局:季辉;郢都律师事务所:苏家胜

(六)旁听人(3名):韩松、谢伟、赵静

四、方案要点

关于完善寿县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县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寿县天然气价格上下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寿发改价格【2019264号),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背景情况   

随着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和清洁能源推广进程加快,我县天然气需求增长较快,供需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给端结构性、时段性、区域性矛盾突出,上游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制度,对及时疏导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形成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杠杆条件作用,全面推行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十分必要。

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联动制度,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

原则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天然气市场发展程度、燃气消费用户承受能力,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积极稳妥推进。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原则,按城镇用气分类同时或分别实行联动,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含税 )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不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市场气)加权平均价格。

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方法

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城镇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按以下方式联动:

城镇管道天然气不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

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为6个月,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 0.5 元,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高于上限的未调金额纳入下一周期统筹考虑。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销售价格按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3、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4、国家和省对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天然气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气联动办法确定的价格联动幅度或比例确定。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 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 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 4%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二、价格联动相关程序

(一)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经价格听证通过后实施。

(二)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变化,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应当报经寿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当上游价格调整造成居民用天然气购进价格发生变化时,启动联动机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实施阶梯气价的各档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价格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五、工作要求

1、 控制采购成本。发改部门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镇燃气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城镇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2、 维护市场稳定。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前,应当通过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提前向社会公告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方案及幅度等相关信息,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3、兜牢民生底线。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到燃气企业办理登记后,享受相应费用优惠减免政策。

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915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