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寿县教育招生考试
温 馨 提 示
一、高考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将于6月7日至9日举行。为维护高考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各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文件精神,现就考试相关要求、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政策解读
今年高考是全国教育大会召开后举办的首次高考,同时也是安徽省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新高考首考成功后的第一考,深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今年高考在报考科类、考试科目、时间、成绩组合以及招生计划编制、志愿填报、录取投档等方面与2024年新高考首考保持一致,没有变化。
1.科目组成
我省2025年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由统一高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以下简称选考科目)组成。其中,“3”为统一高考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使用全国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命题。“1”为首选科目,即历史、物理中选择的1科;“2”为再选科目,即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科中选择的2科。选考科目由我省命题。
2.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至9日。语文科目考试时长为150分钟,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时长均为120分钟,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
具体考试安排为:
日期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上午 |
语文 (9:00-11:30) |
历史/物理 (9:00-10:15) |
化学 (08:30-09:45) 地理 (11:00-12:15) |
下午 |
数学 (15:00-17:00) |
外语 (15:00-17:00) |
思想政治 (14:30-15:45) 生物学 (17:00-18:15) |
3.成绩组成
考生的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以原始分计入总分;选择性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历史和物理科目以原始分计入总分,其他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以等级分计入总分。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21〕44号)规定,各科成绩仅当年有效。
4.物理和历史按原始分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普通类录取时选考物理科目组合和选考历史科目组合的考生将分列计划、分开录取。因此,选择物理(或历史)的考生使用同一物理(或历史)试卷,考试群体相同,成绩具有可比性,以原始分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5.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科目成绩实行等级赋分
首选科目相同的考生,可以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个科目中,根据个人兴趣特长和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要求,选择2个再选科目计入高考总成绩。由于再选科目中不同学科试题差异和选择报考相应学科的考生群体不同,因此,不同科目的原始分不具有可比性。所以需要将再选科目的原始分按照一定规则通过转换得到等级分(转换后考生选考科目成绩排序不变),以解决再选科目的原始分不具有可比性的问题。
6.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我省2025普通高校招生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招生计划按照历史科目组合、物理科目组合分别编制,艺术类、体育类招生计划不分历史科目组合、物理科目组合。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可兼报普通类,普通类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体育类。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采用“院校专业组”方式设置志愿。招生院校可根据不同专业(或专业类)的人才培养需要和选考科目要求设置院校专业组,作为志愿填报的基本单位。一所院校可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类)。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类)对考生的选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类)也可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所报考院校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方可填报相关志愿。
(1)普通批次及志愿设置
普通类共设置4个批次,包括本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
①普通本科提前批次。分为军事、公安(含公安国家专项计划)、司法(含司法国家专项计划)及应急消防、公费师范、优师专项、免费医学定向、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和其他类(含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综合评价招生)等类型。
军事、公安(含公安国家专项计划)、公费师范、优师专项、免费医学定向、农技推广人才定向等类型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免费医学定向、农技推广人才定向不设专业服从志愿)。司法(含司法国家专项计划)及应急消防、其他类均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该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考生的本科提前批次志愿只可在上述类型中选报一类。
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结束后进行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录取,依次分别为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兼报三个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高校专项计划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该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及专业服从志愿。按照教育部规定,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②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分为定向培养军士、免费医学定向、司法、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和其他等类型。
定向培养军士、免费医学定向、农技推广人才定向等类型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定向培养军士设专业服从,免费医学定向、农技推广人才定向不设专业服从);司法、其他类均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该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及专业服从志愿。考生的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志愿只可在上述类型中选报一类。
2025年提前批次各类别可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③普通本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将院校专业组志愿填在普通本科批次的第1志愿位置。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在普通本科批次填报志愿,志愿顺序由考生自行确定。
其中报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的考生,须签订书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须亲笔签名)后方可报考相关志愿。
④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设置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2)艺术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艺术类共设置3个批次,包括校考本科批次、统考本科批次和统考高职(专科)批次。
①第一批次为校考本科批次。少数经批准开展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和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列入该批次录取。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含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②第二批次为艺术类统考本科批次。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列入该批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考生在每个批次只能选择报考一个艺术类别的志愿,其中音乐类、表〈导〉演类中的细分小类或方向可兼报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播音与主持类、表(导)演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设置A段和B段进行录取。部分高校艺术类专业文化课成绩要求高于我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可向我省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列入A段录取。列入B段录取的为除A段以外的其他院校(专业)。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兼报A段和B段志愿。A段、B段均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A段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再进行B段投档录取。
音乐类中对乐器类别等有特殊要求,按照主、副项,声、器乐成绩等进行投档录取的院校(专业),经我省同意,可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单独投档录取,单设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和1个专业志愿。单独投档录取结束后,再进行音乐类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③第三批次为艺术类统考高职(专科)批次。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列入该批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考生在每个批次只能选择报考一个艺术类别的志愿,其中音乐类、表〈导〉演类中的细分小类或方向可兼报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3) 体育类批次及志愿设置
体育类共设置2个批次,即体育类本科批次和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具体如下:
①第一批次为体育类本科批次。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的体育类本科专业列入该批次录取。
②第二批次为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的体育类高职(专科)专业列入该批次录取。
体育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2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考生可以兼考传统体育类专业招生、健美操和啦啦操方向招生,但填报志愿时只可选报一类。
体育类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分历史科目组合、物理科目组合,按照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划定;体育类高职(专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分历史科目组合、物理科目组合,按照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体育类综合分计算办法如下:
体育类本科综合分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本科综合分按招生计划的120%确定,体育类高职(专科)综合分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专科综合分按招生计划的150%划定。生源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划定控制分数线。
(4)各批次志愿录取结束后,针对未完成计划和新增计划,设置征集志愿(不含艺术类第一批次)环节。征集志愿的设置与相应批次志愿设置一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次征集。
(5)报考强基计划、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单独招生的考生,依据招生院校上报备案名单录取,无需填报单独招生志愿,未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其他批次志愿填报。
(6)考生应认真阅读并知晓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具备视频监控和网上巡查条件的学校机房上网填报,考生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志愿信息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所填志愿信息提交后由志愿填报点现场打印志愿信息确认表,考生当场签字。考生本人对不按时签字和由他人代为签字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7.录取
普通类投档程序及办法
(1)非平行志愿投档。普通本科提前批次、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司法、应急消防和其他类等非平行志愿录取院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如投档考生不能满足招生院校章程要求(如身高、视力、专业不服从等),则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补充投档。
(2)平行志愿投档
①模拟投档。正式投档前,省考试院按既定投档比例进行模拟投档。高校通过网上录取信息交互平台了解本校的模拟投档及生源情况,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考试院反馈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
②确定投档比例。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省属院校原则上按100%的比例),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③正式投档。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调档比例,首先对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按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再逐个对考生院校专业组志愿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为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如普通类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仍有学校缺额和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可视情进行多轮次投档。
普通类考生按其高考文化课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投档。当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
(3)征集志愿投档。征集志愿投档比例确定为相应计划的100%,投档办法与相应批次投档办法相同。
(4)降分投档。
①一般性降分。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对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及专业,经招生院校同意,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进行投档。最大降分幅度为20分。
②政策性降分。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普通本科批次各有关高校同科类相同专业所在院校专业组投档分数线以下40分(普通本科批次同科类无相同专业的,参照该校同科类所有院校专业组最低提档分数线进行降分录取)。
③定向就业招生。在学校调档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进行投档。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④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其他招生类型投档
①高水平运动队按照院校报送的测试合格名单,在普通本科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前单独投档录取。
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与普通本科批次其他院校专业组志愿同时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艺体类类投档程序及办法。202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招委〔2024〕11号)执行;艺术类、体育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综合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投档比例均为100%;当考生艺术类或体育类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二)高考考生温馨提示
每年高考,总有一些考生因各种主观因素产生不应有的失误,或因审题不清,答非所问;或因马虎大意,漏问漏答;或因某道题卡壳,耽误答题时间;或因慌乱紧张,将答案写在指定区域外,影响了考试成绩等等。总结多年来高考学生在高考中的失误,温馨提示如下:
1.调作息,不失眠。考前复习最好不要熬夜,每天睡觉前20分钟做腹式深呼吸效果会更好。考试时,中午时间比较长,小憩片刻不是一件坏事。但是要小心午睡过头。有午睡习惯单独食宿的考生最好有家长陪伴。午睡时间最好控制在30分钟左右。 睡眠质量对考试发挥有一定影响。考试前几日起,要按照考试时间主动调整自己的作息时间。
2.手机等,禁带入。手机等通讯器材是参加考试严禁携带的物品。携带手机参加考试,会被视为考试违规,考试机构将会按规定进行处罚。为了织牢织密高考“六位一体”安全防护网,今年高考将首次引入考场智能巡查系统,实现考场实时智能巡查全覆盖,通过人工智能AI大数据模型,实时分析识别考试过程中考生各种异常行为,及时反馈并红色告警,考场实时智能网上巡查系统的运用将大幅提升考试监督的及时性、效率性、公正性。另外,今年高考继续使用“智能安检门”,实行“考点+考场”双防线的入场安检机制,确保考生不将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违规带入考点考场。建议考生不要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参加考试,确需带,入场前交给送考的家长或带队老师,以防因手机等问题影响考试心态。
3.不迟到,物件齐。确定去考场的路线和交通工具,计算好路途及进入考点所需的安检时间,不走易堵道路,不因午休迟到。考试的前一天应把考试用品(签字笔、填涂答题卡用的2B铅笔、橡皮等)都准备好,最好将文具用品准备双份备用,并将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装进考试专用袋。出发前,家长(或班主任)应再次提醒考生带齐考试证件和用品。
4.认考场,对号坐。在考试前,首先要确认自己的应试考场和座位,要对号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对。如果走错了考场,监考员老师会拒绝你入场考试。
5.填名号,粘条码。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按监考员要求完成答题前的准备。考场分发题(卡)后,应按考场提示先将姓名、考号准确填写在题(卡)指定处,再将本人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相应位置,然后须检查核对本人的试题题数、页数和答题卡上的题数是否完整、对应。
6.心气静,抗干扰。进入考场后,可先简单地熟悉一下环境,平心静气地专心应考。考试期间,无论阴天下雨,还是刮风打雷,甚至是考场内其他考生发生意外情况,都不应分心听看,分散精力。
7.先审题,后作答。对任何一道试题都须仔细审题,先看清题意,看准提问,然后作答;对综合题、作文题等则要先审题构思再动手答题,并看清答题区域大小,以免因理解有误答错试题回头修改。
8.快答易,再答难。应按试题顺序作答——选择、填空、简答、综合应用等,先做简单、有把握得分的试题。遇到难题不紧张、不纠缠,以便节省时间解答相对较容易的试题,确保会做的题都能得分,将疑难试题留到最后分析解决。
9.“记忆塞”,不要慌。遇到“记忆堵塞”这种情况时应首先保持冷静,做深呼吸,然后再积极地努力回忆,并将回忆的内容记录下来,从中挑选出有用的材料或线索。遇到“记忆堵塞”,可暂时回避这个去答其他题目。有时可从其他试题中得到启示,切忌“硬碰硬”。
10.答题后,速涂卡。涂卡时要涂点准确,不能漏涂,更不能串格;涂后如需更正涂点,要用橡皮将原涂点擦净,不致影响得分。做完题后最好马上涂答题卡,一些考生总是习惯把答题卡放在最后去填涂,这样很危险,万一由于最后一两道题做不出来,冥思苦想之际忘了时间,会造成极大遗憾。
11.字迹清,卷面洁。在回答主观性试题时,不要只顾答题速度,不计书写质量,切忌乱涂乱改。一定力求字迹清晰,保持卷面整洁,且叙述要有条理,避免因字迹辨认不清引起不必要的失分。
12.区域外,莫答题。答题卡中每道题都限定了答题区域,如在限定区域外答题,包括将答案写在试题上、草纸上,答案都无效。更不得将姓名、考号写在答题卡非指定位置,或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留有“特殊标记”。
13. 草稿纸,要用好。所有科目都发草稿纸,草稿纸要使用得当,做到有序而不乱。草稿纸上一定要有合适的规划,不要在纸上东写一些,西写一些,要一道挨着一道往下写,而且要步骤清晰,便于检查核对。
14.不懊悔,不自责。高考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具有一定区分度,因此有答不出的题目,或有的题目答题失误实属正常。考过一科就该忘记一科,切勿因一味责怪自己而影响下一科考试正常发挥。
15.遵时间,守纪律。按照规定,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如有考生在规定出场时间内答完试题,应认真检查、修正答案,既不要违犯规定提前退出考场,更不得在考场内影响其他考生答题,若违犯考场纪律,将被按有关规定取消单科或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
16.第一天,勿估分。参考答案将在各科考试结束后,统一在网上发布。但高考第一天结束,就可能有人在网络上散布“答案”,考生千万不要相信,更不能把网上“答案”当成正确答案给自己估分,这样既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也可能影响其他科目考试的心态。
(三)高考考场规则
参加高考的考生须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须通过智能安检门进行手机等违规物品检查。考前4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5分钟)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依次进入考场,并在视频监控下接受考试违规物品检查。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不得使用电动文具。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胶带、计算器、具有计算功能的直尺(三角板)、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14时45分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交卷出场时间均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物理、历史、化学、地理、思想政治、生物学6门科目不得提前交卷。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九、考试期间不允许上厕所。生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上厕所,经核实后,须由2名同性监考员全程监督。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高考考生答题须知
一、考生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字迹要清晰工整。并将姓名、座位号后两位填写在答题卡背面左上角的书写框内,每个书写框只能填写一个阿拉伯数字。
二、不可填涂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
三、答题须在专用的“答题卡”上进行,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在试题卷、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
四、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与自己的姓名、座位号是否相符,如有错误立即向监考员汇报。
五、选择题答案必须用2B铅笔填涂(修改用橡皮轻擦干净),非选择题答案必须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严格按答题要求在对应的题号答题区域内作答,切不可超出黑色矩形边框,否则答案无效。
六.保持答题卡纸面清洁,切勿使答题卡折叠、破损、潮湿,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上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严禁使用涂改液、修正带。
(五)高考日程、考试信号和考生进入考场时间
日期 |
6月7日 |
6月8日 |
6月9日 |
上午 |
语文 (9:00-11:30) |
历史/物理 (9:00-10:15) |
化学 (08:30-09:45) 地理 (11:00-12:15) |
下午 |
数学 (15:00-17:00) |
外语 (15:00-17:00) |
思想政治 (14:30-15:45) 生物学 (17:00-18:15) |
1.考生熟悉考场时间:6月6日下午16:30-17:30。
2.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14时45分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交卷出场时间均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物理、历史、化学、地理、思想政治、生物学6门科目不得提前交卷。
6月8日下午英语考试,14:20考生入场,14:45分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其余学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3. 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不得使用电动文具。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胶带、计算器、具有计算功能的直尺(三角板)、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4. 6月9日晚考生安全返校后,要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告平安,要做好考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提醒考生及其家长按时填报志愿。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一)九年级学生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理科实验操作。
2.具体分值: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20分(其中听力测试20分),道德与法治80分,历史70分、物理70分、化学40分;物理、化学的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各按10分计入相应学科总成绩;体育与健康60分;
3.考试方式:
(1)语文、英语、数学、物理与化学实行纸笔闭卷考试;
(2)道德与法治、历史实行纸笔开卷考试,允许携带教科书等相关材料。
(3)物理、化学合卷,道德与法治、历史合卷。
(4)语文考试允许使用正版学生字典。
(5)各学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二)八年级学生考试
1.考试科目:生物、地理、生物实验和信息技术。
2.具体分值:生物40分、地理40分,生物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按10分计入生物学科总成绩。
自2023级七年级学生起,信息技术科目作为考核科目,参加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再计入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总成绩。
3.考试方式。
(1)生物学、地理实行纸笔闭卷考试。2025生物学和地理科目答题卷将合并成一张8开80克纸的合卷,正面为地理学科,背面为生物学学科。
(2)信息技术学科实行上机考试方式,在生物学、地理考试结束后(6月17日)一周内完成八年级考生信息技术学科考试和九年级考生信息技术学科补考。有关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将按省、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考试实施细则予以贯彻落实,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外语听力考试免试要求
听力残障学生,经个人申请,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批,符合要求可免试外语听力。听力免试后外语成绩折算方法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答题须知
今年淮南市继续全市统一组织网上阅卷。为指导考生规范答题,最大限度的避免考生在考试中出现各种无谓的失误,特提醒如下:
1.考试前,除必要的直尺、橡皮、圆规、三角板等文具用品外,必须特别准备好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
2.考生要仔细阅读答题卷(卡)上的注意事项,并按注意事项上的规定认真执行。
3.考生的条形码由监考教师负责粘贴在试卷上指定的条形码粘贴区域内。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座位号是否与本人准考证上一致,如有错误应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考生务必要保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不要在条形码上面和条形码周围写画。
4.注意书写用笔,在答题卷上作答必须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不得使用其他异色笔答题,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绘;英语客观题必须用合格的2B铅笔填涂。
5.严禁在英语答题卡上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6.答题时,必须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在各题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字迹工整,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适当、答题行距不宜过密。切不可答题错位、超出本题答题区域作答。未按规定位置答题,或将答案写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一律无效,也不得将试题卷或草稿纸粘贴在答题卷上。
7.修改答案可使用橡皮擦,但应注意不能使试题卷(卡)破损。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含透明胶带)。
8.保持答题卷(卡)清洁,不要将答题卷(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卷(卡)的条形码上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也不得在答题卷(卡)上任意涂画或作标记。
(五)考场规则
考 场 规 则(九年级)
1.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 考生在每科开考前40分钟(语文科目和英语科目在开考前45分钟)持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 考生入场,除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 考生领到试题卷和答题卷后,应在答题卷的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卷无效。
5.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 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英语科考试6月16日上午7:45考生入场,8:20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 在答题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卷上做任何标记。在试题卷答题一律无效。
8.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不准交换试题卷或交换答题卷、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卷、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9. 遇试题卷或答题卷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考 场 规 则(八年级)
1.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 考生在开考前45分钟持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 考生入场,除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 考生领到试题卷和答题卷后,应在答题卷的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卷无效。
5.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 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6月17日下午14:15考生入场,15:15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 在答题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卷上做任何标记。在试题卷答题一律无效。
8.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不准交换试题卷或交换答题卷、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卷、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9. 遇试题卷或答题卷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六)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日程和考生考试进入考场时间
日 期 |
午别 |
时 间 |
科 目 |
6月14日 |
上午 |
08:30-11:00 |
语 文 |
下午 |
15:00-17:00 |
物理 化学 |
|
6月15日 |
上午 |
08:30-10:30 |
数 学 |
下午 |
15:00-17:00 |
道德与法治 历史 |
|
6月16日 |
上午 |
08:30-10:30 |
英 语 |
6月17日 |
下午 |
15:00-16:30 |
八年级生物学 地理 |
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2025年安徽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实施细则尚未下发,如有变化,按最新的要求执行。
1. 考生熟悉考场时间:九年级考生6月13日下午16:30-17:30;八年级考生熟悉考场时间另行通知。
2. 考生进入考场时间:
九年级:上午语文科和英语科7:45,其他7:50,下午2:20入场。
八年级:6月17日下午14点15分入场。
3. 九年级6月16日上午英语考试,7;45考生入场,8:20分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其余学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出考场。
4. 6月16日和17日下午考生安全返校后,要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告平安,特别要提醒学生及其家长按时获得成绩信息,按时填报志愿。
三、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
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育部教育考试院2023年11月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或考场(以下统称入场)安检工作,防范考生携带作弊器材等考试违规物品入场,维护考试安全和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考试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
第三条 参加上述国家教育考试的所有考生均应自觉接受安检,考生通过安检时不得携带手机等考试违规物品,考生通过安检后方可入场考试。
第四条 安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严格、规范。
第五条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入场安检工作。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协调公安、工信等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入场安检工作给予指导,全程协助处置突发事件。有条件的,可引入专业安检力量参与安检工作。
第六条 本规范所指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管制器具等。
本规范所指的“智能安检门”,是指区别于常规金属探测门,可对特定外形和功能的物品如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通讯工具进行有针对性识别定位的门式安检装置。
第二章 准备工作
第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明确考试违规物品种类及安检要求。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应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安检提醒或指南,在考前通过多种形式,向考生、家长、社会和考试工作人员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包括考试违规物品种类、考生须提前进行违规物品自查并在考试当天主动接受安检、考生手机集中放置要求、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点时间等。
第八条 考点应结合场所空间、考场数量、考生规模等实际,在合理位置设置安检通道、安检区域和复检室。
第九条 考点要组建安检工作组,负责做好考生入场安检工作。要细化明确安检人员分类职责,根据考点“智能安检门”等安检设备数量、安检通道数量、考场数量、考生规模等因素,提前安排足够数量的安检人员,安检过程中各司其职,分类做好秩序维持、异常考生复检、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明确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异常报警考生复检和检出违规物品考生的信息记录工作。
工作期间,考点应有1名副主考负责安检工作,在入口安检处全程现场监督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条 考点要设置考生入场“封闭式”专用通道,考生通过入口处安检后,要全程闭环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封闭式”专用通道应视频监控全覆盖,“封闭式”专用通道途经的个别区域确实无法视频监控的,应安排工作人员监督考生不得离开通道、规范有序通行。
第十一条 考点应结合实际分设两条或多条“封闭式”专用通道,对安检正常考生和异常报警考生进行分流闭环管理。通道间应相对物理隔离,防止交叉。
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安检正常的,应通过“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通过“智能安检门”提示异常报警的,考生应在专门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下交出相关物品等处置后,重新通过“智能安检门”再次进行安检,结果正常后,通过常规“封闭式”专用通道直达考场。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处集中放置考生手机的实施办法。要在考点入口处设置手机集中放置区域用于放置考生手机,不得在考场、楼道等分散放置。考生须先将手机放置在指定手机集中放置区域后,再按要求进行安检。
第十三条 对于考点入口地处临街、交通流量大以及考点内有住校考生等情况,可因地制宜将手机集中放置区域设在考点入口内侧不远处,但应远离考场、外语听力播放室、司铃室等考试场所及重要线路,防止手机铃声、电磁辐射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考试期间,手机集中放置区域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值守,配备必要的防雨、防潮、防寒等设施并全程视频监控录像。要加强手机放置管理,安排工作人员引导考生有序放置和取回手机,必要时实行人员分流限流等措施,防止出现混乱、拥挤,避免手机错拿、丢失。
第十四条 考点应按照标准化考点规范和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部署,配置一定数量(含备用量)、性能可靠的安检设备,如“智能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用于安检使用。考前,应对所有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能够满足安检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使用“智能安检门”实施安检的,考前安装调试及使用过程中,要结合考点实际,合理选择测试及使用环境,确保设备安检功能不受周边金属物体、电磁环境等干扰,不受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物品通过时的位置高低、速度快慢、横纵切面等极端因素的影响,有效进行识别报警。要根据考试期间天气等情况,提前做好考试期间“智能安检门”的保障,必要时可使用安全绳、遮阳(遮雨)棚、备用电源等设施设备,确保使用时设备牢固稳定、功能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所使用“智能安检门”的结构、功能等特点,通过及时对“智能安检门”进行技术升级、安置脚部抬高装置等办法,实现对鞋底、脚部等部位在内的无死角安检,防止考生藏匿违规物品。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在考前开展专项培训,组织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试政策业务,熟练掌握安检设备的使用,熟悉安检流程、工作要求及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等,根据考试项目管理要求、考生规模、考生进入考点的流量测算结果等,考前开展至少一次针对性模拟演练。
第十八条 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应联合公安、工信等部门,考前对考场周边花园、天台等位置隐蔽且适合收发无线电作弊信号的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同时,加强考点考前场地安全管理,通过安排人员加强巡逻、实时视频巡查等方式,重点关注和排查考前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考点和考场的可疑人员,必要时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联合依法处置。
考点封闭后,应安排工作人员对考场、卫生间、通道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防止考生提前藏匿违规物品。
第三章 安检实施
第十九条 安检工作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全程录像备查。
第二十条 考点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手机等物品集中放置要求、安检工作须知、考生注意事项、违规处理办法、安检区域安装有视频监控录像提示等,告知考生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安检工作,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告知考生在接受安检前须主动配合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效果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组织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时,应保持合理通过速度,一次一人依次通过,防止通过速度过快、过慢、扎堆拥挤等影响安检的可靠性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未提示报警的,前一名考生须完全走出门外后,后一名考生方可进入。考生通过“智能安检门”提示报警的,后一名考生需等待警报停止后再行进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现疑似携带违规物品、提示异常报警的考生,应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后,应再次进行人物分检,无异常报警后方可允许通过。
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应由两名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有必要的,可安排在复检室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考生声称是所携带书包、文具、衣服、腰带、雨伞等物品引发安检异常报警的,工作人员应全面仔细检查考生携带全部物品中是否藏匿手机等违规物品,防止遗漏。
第二十六条 使用手持安检设备的,应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查,顺序一般为从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包括头部、四肢、躯干、脚部等身体部位,应重点检查可能藏匿作弊工具的耳朵、腋下、手腕、腰部、脚部、鞋底等部位,以及雨伞、眼镜、皮带扣(内侧)、衣物(袋)、鞋袜、发卡、口罩等物品。
考生在安检时随身携带、手持的衣物等物品,应人物分开,全部依次安检,防止考生将手机等违规物品藏匿其中。
检查时,应尽量避免触碰考生身体。检查过程中一般要遵循同性检查同性的原则,在被检查人员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女性检查男性。禁止男性检查女性。
第二十七条 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应按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进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交由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妥善处置。
第二十八条 通过“智能安检门”或使用手持安检设备检查出携带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考试违规物品的考生,要安排工作人员记录其姓名、所在考场、座位等信息并汇总形成重点关注考生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后及时提交考点主考。
考点主考应根据清单信息,督促提醒监考员(含考场监考员、流动监考员、视频监考员等)或增派监考员、视频监考员对相关考生进行重点关注,严防作弊。
第二十九条考点应严格按照本地考务管理办法和考生《准考证》中相关要求,对考生携带的文具进行安检。
第三十条 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合理便利的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应要求考生事先开具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审核材料,并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考场监考员应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点(考场)后,再次进入时应重新进行安检。
第三十四条 开考后,考点应根据“智能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的类型、功能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灯光、震动等报警模式,确保开考后不因设备声音报警影响考生正常答题。
第三十五条 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安检过程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考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应建立健全安检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测、更新、升级等制度,认真总结安检工作经验,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统筹配置并用足用好现有设备资源,将“智能安检门”等安检设备在相关考试项目间统筹使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充分实现安检设备使用效益最优化。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采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将安检异常报警数据与考点、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形成信息预警、重点关注人员动态跟踪等功能。
第三十九条 各地要将安检工作纳入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全局统筹考虑,在强化“智能安检门”已有的对手机、智能产品(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等识别报警功能基础上,结合考试安全治理经验和已掌握的高科技作弊设备类型等,进一步扩大和提高考试违规物品的检出范围和检出效率,减少误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地要定期梳理总结安检工作经验,根据国家教育考试防范手机作弊工作要求及作弊工具花样翻新变化等特点,持续细化完善本地安检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一条 各考点应参照本工作规范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安检。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外,未经考试机构同意和备案,其他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等通讯工具进入考点。对于考试工作人员携带的手机、智能手表(手环)等通讯工具实行考点入口集中保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可在参照本规范的基础上,制定针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检要求。
第四十二条 确因校园占地面积大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考点整体封闭的,可结合工作实际,使用警戒线、围栏等设备在考点内划定出一定物理范围、实行临时“封闭式”管理措施、在规定时段内只允许参加当次考试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进出、全程有工作人员巡逻值守的考试封闭管理区域。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的,考试封闭管理区域等同视为考点。
第四十三条 对于安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可结合本规范和各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实际,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教育考试安检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暂行)》(教试中心函〔2021〕130号)同时废止。
四、入场前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高考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同等要求)
一、工作流程
1.考前4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5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依次进入考场,在视频监控下的指定位置接受考试违禁物品检查。检查前,要求考生将所携带的违禁物品一律放在“物品存放处”。考生及所携带的规定范围内的考试用品通过检查后,方可进入考场。
2. 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原则上由女性监考员执行,禁止男性检查女性。主要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和考生身体,对考生的身体检查顺序应由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的部位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含脚部)等,要重点检查有可能放置高科技作弊通讯工具的部位:耳朵、腋下、手腕、腰部(皮带扣内侧)、衣袋、鞋袜、口罩等。对考生佩戴的眼镜,须取下进行辨识。脚部安检出现安检报警时,须检查其鞋袜内侧。
3.如在检查过程中安检设备报警,监考员必须要求考生解释,敦促其交出相关金属物品,并存放在“物品存放处”。考生出示物品后,监考员须对报警部位再次进行检查,以防同一部位藏有两个以上禁带物品,直至确定无禁带物品后,方可让考生进场对号入座。
4.在检测中发现考生携带无线电收发装置(含手表、手镯、项链等佩饰类形式以及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等违禁物品时,应立即收缴交考点办公室。考点收缴的无线电装置应放在远离考场的地方。
二、注意事项
1.考试开始前的检查应采用“声音报警”模式,考试开始后的检查应采用“振动报警”模式。
2.所有考生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必要时请公安人员协助进行检查。
3.已经通过检查的考生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必须再次进行检查。
4.对考生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的考生,其轮椅、拐杖、绑带、夹板等医疗器械均应接受检查。
5.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体检体检医院出示的证明。
五、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高考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同等要求)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
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
处理的规定(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修订)(节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六、考生领队人员工作职责
1.考生领队应于考试前一天带领考生熟悉考点和考场环境。
2.对考生进行考前教育,教育学生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有序进出考点考场;要学习《考场规则》《答题须知》等内容;强调端正考风、诚信考试;要求考生注意个人卫生和合理的休息,以良好的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
3.每科考试前要反复督促、检查考生做好应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4.关心考生生活,注重水、电、交通、饮食卫生安全。特别要照顾好体质差和有病的考生,对于确实不能坚持参考的考生,应做好思想工作,劝其停考。
5.每考点至少要安排一名带队人员。每科考前对没有及时入场的考生进行提醒、督促,使其尽快入场,并清点考生人数,及时向考点办公室报告。考生进场后,领队在考点指定地点休息,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更不得离开考点。
6.做好上下联络,协助考点处理有关问题。
7.考试结束后,带队领导和领队教师要与考生同车返回,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城区逗留,要教育考生不要接受虚假的招生宣传,积极慎重填报志愿。
8.考生领队工作由学校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领队人员直接负责。要确保考生往返交通安全、食宿安全,不违规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