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寿政秘〔2025〕77号
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
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被征收人居住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北起明珠大道,南至紫金路,东起景观渠,西至通淝路。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红线图。(逸夫楼建筑1栋和寿丰花园小区不在征收范围)
二、房屋征收部门:寿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寿县寿春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方案:以《原寿师家属区及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五、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签约期限: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16日。
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