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剩余资金2025年实施补充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3 16:25 信息来源:中共寿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浏览次数: 字体【  
 

寿农组〔2025〕4号

关于印发《寿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剩余资金2025年实施补充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寿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剩余资金2025年实施补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寿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4月20日


寿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剩余资金2025年实施补充方案


2023年寿县供销社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剩余资金在2025年继续实施,项目由县供销社作为主体负责业务指导、督促实施、项目终验、资金管理及兑付。现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5〕1号)和《2023年寿县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寿农组办[2023]41号)文件,结合实际,特制定《寿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剩余资金2025年实施补充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利用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剩余资金1360万元折合社会化服务面积13.6万亩,完成水稻、大豆、小麦全程(耕、种、管、收)至少两个环节或小麦耕、种一体机械条播(含灭茬、开沟)两环节或大豆耕、种一体机械条播社会化服务任务。本项目实行“先服务后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用完为止。

1.完成13.6万亩水稻耕、种、管、收全环节或至少两个环节经系数折算达13.6万亩社会化服务任务。耕、种、管、收系数分别为0.35、0.26、0.13、0.26。

2.大豆耕(含灭茬)、种(种肥同播,开沟)管、收(含秸秆离田)全环节或至少两个环节经系数折算达成13.6万亩社会化服务任务。

3.小麦耕(含灭茬)、种(种肥同播,开沟)两环节经系数折算达成13.6万亩社会化服务任务。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和环节

结合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实际需求情况,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

聚集小农户及规模经营主体水稻、大豆、小麦生产薄弱环节。支持全程机械化服务(耕、种、管、收)至少两个环节。实操中各环节系数可以相互调剂经折算完成任务亩数,即可以大于托管合同签订约定的各环节亩数。

(二)补助对象和方式

1.补助对象。为我县范围内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300亩以下属于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300亩及以上属于规模经营主体)和在我县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引导服务主体健全联农带农机制,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支持基层供销社和由供销社持股1/3以上的社有企业承担项目,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补助方式。服务组织、服务对象、规模经营主体分别转账发放补助,小农户通过打卡发放补助。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小农户接受全程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即资金补助分配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为5.5:4.5;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按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资金补助分配为5:5。补助的金额打入服务对象银行卡,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

(三)补助标准

水稻各环节补助标准

水稻托管类型

服务对象

补助标准(元/亩)

服务对象

托管组织

小计

机械化耕整地(含灭茬)

小农户

16.5

13.5

30

规模经营主体

15

15

机械化育、插秧(含机条播)

小农户

33

27

60

规模经营主体

30

30

统防统治

小农户

4

3

7

规模经营主体

3.5

3.5

机械化收割

小农户

13

11

24

规模经营主体

12

12

(含秸秆离田)

小农户

0

20

20)

规模经营主体

0

20

大豆各环节补助标准

大豆托管类型

服务对象

补助标准(元/亩)

服务对象

托管组织

小计

机械化耕整地(含灭茬)

 

小农户

16.5

13.5

30

规模经营主体

15

15

种、肥同播

 

小农户

22

18

40

规模经营主体

20

20

统防统治

 

小农户

4

3

7

规模经营主体

3.5

3.5

机械化收割

 

小农户

13

11

24

规模经营主体

12

12

(含秸秆离田)

小农户

0

20

20

规模经营主体

0

20

 

小麦各环节补助标准

小麦托管类型

服务对象

补助标准(元/亩)

服务对象

托管组织

小计

机械化耕整地(含灭茬)

小农户

16.5

13.5

30

规模经营主体

15

15

种、肥同播

(含开沟)

小农户

22

18

40

规模经营主体

20

20

除草

小农户

 

 

 

规模经营主体

 

 

 

 

三、制定服务验收标准

1.服务组织遴选标准。(1)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2)必须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拥有相应的农业机械保障),承担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多环节托管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3000亩;(3)要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4)主动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国农服平台”)名录库管理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管;(5)符合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1/3以上或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6)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鼓励服务组织在全县开展服务;(7)接受监管,能接受所在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和县财政局依法依规监管,并出具承诺书;(8)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入社成员均需按所在合作社章程进行办理相关程序,农业机械和设备应为本社成员所有。要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县级组织论证评审确定服务组织,及时在政府网公示遴选结果。

2.服务组织服务和验收标准。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

结合我县实际,县供销社会同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部分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代表座谈会,征求相关建议后,拟定方案草稿。县供销社召集农业农村局、县财政等相关人员对草案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寿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考核验收办法、绩效评价、服务合同样本等。方案要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

(二)项目实施

1.选定服务组织。县供销合作社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等人员对申报项目的服务组织,对照遴选标准,择优确定项目服务组织,将遴选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环节托管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服务。推广应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服务合同,《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引导服务组织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公示无异议后,指导实施服务组织与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签订规范化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内容、时间、费用和质量等,督促服务组织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服务组织为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作业服务的,经服务对象认可,在项目服务确认表中签字确认。

2.监督项目实施。在服务过程中,县供销社协同农业部门积极配合属地镇村组织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作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强化服务质量监管,推动规范服务,严格执行各实施环节作业标准、服务质量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措施。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妥善处理项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三)项目验收

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单个作业环节结束后,服务组织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作业终端记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确认表、服务环节资料等。各乡镇要按照服务和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对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核查,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不予项目补助。县级进行验收,县供销社协同县农业农村局审核资料、终端作业监测数据、实地核查等方式,对项目验收进行复核,并及时出具复核验收结论。

(四)资金拨付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服务组织拟补助面积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天,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公开。公示无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对接受服务对象和开展服务组织分别打卡发放。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监管,严格落实项目政策要求。严格资金用途,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


遴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公告(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