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3-22 16:19 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年3月22日,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县财政局、寿县教育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寿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寿县支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寿县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内容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购房补助政策

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并按实际缴纳契税的100%给予补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备案日期为准。购房者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凭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单、契税完税证明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新建商品住房是指经过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已网签备案在个人名下的商品住房,若撤销备案后重新销售再次备案的,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经政府批准的转性商品住房,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二、降低入学门槛,调整入学条件

为方便购房群众子女入学,简化准入手续,购房户凭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单即可办理新购商品住房所在学区转、入学手续。

三、精准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督促落实中央、省、市层面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政策允许区间,将住房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降到最低,贷款额度提到最高,加快按揭放款速度,进一步支持城乡居民刚需以及改善型购房需求。

四、落实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5万元。多子女(含二孩)家庭购房,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实际可贷额度上浮20%。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倍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缴存余额15倍调整为25倍,最高不超过公积金贷款上限。

(三)支持公积金余额付首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实行存量房“带押过户”

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开展已抵押存量房在未解除原始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即“带押过户”),符合条件经抵押权人同意实现同步完成抵押存量房过户、受让人抵押权新设、转让人原抵押权注销等多个事项,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

六、推行“房票”安置购房

落实资金要素保障,合理编制新老城区、新桥区域年度征迁计划和土地成片开发方案。把商品房去库存与房屋征收安置有机结合,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办〔2023〕8号)、《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办〔2023〕9号)、《关于印发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空寿指发〔2023〕2号)文件有关规定,引导采取房票安置,增加市场购房需求。

七、优化土地出让金缴纳政策

对于新出让的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土地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八、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1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后,在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后,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办理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面积方案中确定的计容总建筑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补齐土地出让金及其它相关手续,其中土地出让金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一年内缴清。

九、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

高层建筑(七层及以上)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由原要求达到地上建筑总层数的四分之一结构齐调整为五分之一结构齐,多层建筑(六层及以下)由原一层结构齐调整为±0。已经预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十、降低房企预售监管资金沉淀压力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增加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般资金取消监管;对新批准预售楼栋的重点监管资金调整为6层及以下为2400元/平方米,7层及以上为3000元/平方米;对可能产生经营风险的开发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改变监管方式。开发企业收取的购房款要及时足额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时为购房户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十一、合理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间和幅度

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10 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格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低于备案价格的85%。开发企业调整商品房价格时间间隔由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3个月。

十二、支持已批未建方案调整

根据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需要,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突破原容积率、不降低小区品质等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申请对原设计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十三、完善配套设施

围绕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活力,科学合理规划住宅小区周边托幼养老、教育医疗、商业网点、公共场馆、社区服务、园林绿化等生活配套设施,提升居民生活舒适度和满意度;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先行”原则,地块出让前建立地块配套设施完善程度与出让时序相衔接的管理机制,拟出让居住用地周边的道路、水电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为实现开发企业“拿地即开工”提供必要条件。

十四、提升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满足差异化住房需求

推动房企提升住宅小区建设品质,鼓励房企开发绿色建筑、智能化建筑等新型产品,强化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加大差异化住房产品的供给,在不违反规划刚性管控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优化规划指标建设高品质住宅,满足个性需求。

本措施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措施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规定期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