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简易注销

发布时间:2021-03-10 14:41 信息来源:寿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丁家军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自3月1日起,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像企业一样,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此项改革政策之前,我省仅在芜湖市、蚌埠市试点。此次全省推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享受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政策红利。根据改革政策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必须首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全体成员签署的《全体成员承诺书》,发布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公告期20天。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成员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改革政策同时规定,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加强信用惩戒。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成员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简易注销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合作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改革政策还规定,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法院、检察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