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寿县税务局2020年减税降费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上午9:00
发布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寿县税务局十楼会议室
发布内容:减税降费
主 持 人:刘 兵(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发 布 人:张峰(县税务局税政股股长)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寿县税务局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自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实施减税降费重大决策战略部署以来,我局紧紧围绕上级局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牢固树立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是政治任务的理念,快速行动、狠抓落实,通过在组织工作领导、政策宣传培训、争取支持配合、服务优质高效、工作督导到位等方面上多用功,全力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在寿县落地落实,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为我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今天召开的这个新闻发布会就是向社会公布我局在落实减税降费方面的举措与成效,解答大家关于纳税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具体由我和税政股股长张峰为大家解答。
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县2020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减税降费落实情况?
张峰:2020年疫情防控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简化办税操作程序,确保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记者:请问我县落实减税降费的具体做法有哪些?
刘兵: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举措:一是成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确保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将减税降费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二是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同时,我们还与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开展减税降费摸底调研。三是落实好减税降费包保责任制,将全县16732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列为减税降费包保对象,领导带头、全员参与。通过入户走访、座谈、电话、微信等方式,走进包保户,讲清相关优惠政策,送资料问需求,听取企业在办税和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寻求解决办法。四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先后开展了20多场近300多人次参加的内部业务培训。同时,我们坚持以考促学、以考促用,做到减税降费知识应知应会,为政策精准落地提供业务保障。五是正确处理好“减”和“收”的关系,严格遵守组织收入原则,加强收入分析调度,实现“减负”“收入”两不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记者:请问什么是“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张峰:办税服务厅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以前我们很多纳税人、缴费人习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面对面办税的方式会增加人员接触的风险,也不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为此,我们转变方式,开通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通过“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
“网上办”就是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的范围,税务总局梳理发布了185个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自助办”就是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首先引导纳税人到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去年税务总局制发了《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和《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规范自助办税终端的管理和使用,为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提供便利。
“邮寄送”就是对实物类的单证,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获取,如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邮寄配送”的方式领用发票。
“线上答”就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渠道给予纳税人、缴费人耐心及时准确的解答。
需要说明的是,“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仅仅限于疫情防控期间,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我们仍将再巩固、再完善、再提升,推出更多的实招硬招。
记者:请问现在现场办税缴费是否安全便捷?
刘兵:我们总的考虑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尽可能让纳税人、缴费人“不到大厅来、来了马上办”。前面我们说了尽可能采用“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对确需到现场的,通过“安全办、预约办、引导办、直通办、容缺办”等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场所的停留时间。
“安全办”就是县内各办税服务厅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等区域)的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科学地规划办税服务厅的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的设置,保持在厅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我们会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请大家安心放心地办税缴费,并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照要求佩戴口罩、登记信息、测量体温。
“预约办”就是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我们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确保纳税人急需办理涉税事项有人受理、有人答复、有人跟进。同时,办税服务厅会科学设置最大人流量,出现进厅纳税人超过预设最大人流量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先收后办、启用备用办税场所、引导同城通办等措施,分流聚集的人群。
“引导办”就是我们进一步增强了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直通办”就是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
“容缺办”就是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如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记者:请问什么是“银税互动”?通过“银税互动”可以解决什么问题?
张峰:“银税互动”是税务和银保监部门于2015年联合推出的一项工作,即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纳税信息,银行利用这些信息,优化信贷模型,为守信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通过深化“银税互动”,能够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2019年以前,能够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为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在今年,我们将范围拓展至了M级企业,使得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了一倍。因此,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可以及时向各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咨询,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记者: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张峰: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税2020年21号公告明确,将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再延续两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汽车仍然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与前几次落实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只有在《目录》发布之后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在《目录》发布前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21号公告明确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如果购置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置的车辆进入了2020年及以前发布的《目录》,购置的车辆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记者:请问对于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增值税减免税有什么新的规定?
刘兵:答: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享受和放弃减免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第一,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内,自主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上,是按照完整的纳税申报期来选择,也就是说,按季纳税的纳税人,可以自某季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按月纳税的,可以自某月度开始起选择享受减免税。
第二,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了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后,再选择放弃这一减免税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减免税权的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下面举例说明。某酒店实行按月纳税,按照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其提供住宿服务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该纳税人可以在1月份就当月所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向客户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2月1日起开始享受免税。在享受了免税后,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比如,该纳税人可以在4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免税声明,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就其住宿服务按照现行征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记者:请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享受此项政策需办理什么手续?
张峰:没有限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关于办理手续问题。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记者: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刘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财税字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主持人: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