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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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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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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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2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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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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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234142200323365194000120208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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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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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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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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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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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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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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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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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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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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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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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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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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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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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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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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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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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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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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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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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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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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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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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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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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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3126006,0554-3122241
|
咨询方式 |
0554-4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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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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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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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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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受理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补发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合法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必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
| 营业执照 | 必要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合法有效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 受理:申请人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寿县分厅、皖事通办事大厅或者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类综合窗口进行办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网上不予受理或者补齐补正材料;线下的现场告知申请人(0.5个工作日)
2. 办结:畜牧股收到窗口工作人员移送的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窗口工作人员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发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0.5个工作日)
2. 办结:畜牧股收到窗口工作人员移送的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窗口工作人员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发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0.5个工作日)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 杨锐 | 畜牧股受理岗 |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无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寿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 王波 | 分管主任 | 提出审核意见,合格的予以补发,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12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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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 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
| 身体证明需要哪级机构出具? | 县、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均可出具。 |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哪些设施设备? | 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