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中央、省、市对农业发展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利好政策,进一步促进了设施用地的使用。据统计,2013年以来,截止2024年7月,寿县共计备案设施农业项目752宗,面积9279亩。主要用途为养殖业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粮食种植业的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畜禽养殖类394个,面积6451亩,种植类309个,面积1168亩,其他种类1660亩(如秸秆堆放点、蔬菜临时存储等)。为了设施农用地高效建设和依法依规使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全县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我局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统筹设施农用地项目可行性,把握耕地保有量规模,规范设施农用地用途,拟定了《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4〕22号)以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
三、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
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2024年6月底-7月12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相邻的霍邱、凤台等县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和使用开展学习和调研,依据相关文件起草了《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初稿),组织相关股室对初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集及反馈
2024年7月26日-8月底,采取网上和书面形式多次征求25个乡镇及县有关单位意见,召开会议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
2024年10月,《管理办法》通过了县法制办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四)政府会议审议
2024年10月18日,《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正式发文
2024年10月23日以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政办〔2024〕8号)。
四、主要内容
《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其中:一至九条主要是设施农用地的内涵和标准;十至十三条明确设施农用地申请备案程序、审查和使用年限等规定;十四至十七条阐述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责任追究和组织保障内容;第十八条确定文件的执行时间。
1.严格把握范围。《管理办法》根据上位法规政策,建立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清单,明确纳入负面清单的,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2.科学引导选址。《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规划引导,落实上位最新文件要求,新增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严控使用一般耕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尽量占用质量较差、地力难以提高的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新增耕地地块。
3.有效保护耕地。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确需占用且破坏耕作层的,项目主体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
4.规范有序建设。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原则上须符合我县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建(构)筑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标准。
5.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县级监管、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体系。
五、关键词解释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六、办法创新举措
1.确立了正负面清单。将2种生产设施用地和2种辅助设施用地列入正面清单;将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7类用地纳入负面清单,不予按照设施农用地批准。
2.调整了用地规模控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省文件明确的用地标准,结合种植或养殖规模合理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以经审查确认的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与布局图中种植或养殖面积为基数,实行用地总面积比例和上限面积的双控制。
3.加强了设施用地选址管理。一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位于生产用地范围内;二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不占或少占耕地;三是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占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四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五是严格控制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区新增耕地范围的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4.明确了经营主体申请用地程序和备案方式。规定经营主体申请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部门职责。明确了申请、准入会审、公示、备案管理、档案管理等程序的规范流程。
七、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23日起执行。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空间用途管制股
政策咨询电话:0554-4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