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3 11:02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全县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我局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统筹设施农用地项目可行性,把握耕地保有量规模,规范设施农用地用途,拟定了《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4〕22号)以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

三、起草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2024年6月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文件起草了《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12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股室对初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完善后,7月26日书面征求25个乡镇及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意见,7月26日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全县增减挂和耕地保护工作调度会,会上相关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了深入讨论;8月2日在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上半年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会上再次将《管理办法》分发乡镇及有关县直单位征求意见;8月16日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畜牧中心、县水产中心、部分乡镇等单位对《管理办法》进行再次讨论,并征求意见。8月30日,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会,再次深入讨论《管理办法》,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其他省市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要求修改完善后,于8月18日至9月20日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反馈意见一条,已采纳。10月18日,《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3日以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寿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其中:一至九条主要是设施农用地的内涵和标准;十至十三条明确设施农用地申请备案程序、审查和使用年限等规定;十四至十七条阐述设施农用地管理要求、责任追究和组织保障内容;第十八条确定文件的执行时间。

1.严格把握范围。《管理办法》根据上位法规政策,建立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清单,明确纳入负面清单的,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2.科学引导选址。《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规划引导,落实上位最新文件要求,新增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严控使用一般耕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尽量占用质量较差、地力难以提高的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新增耕地地块。

3.有效保护耕地。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确需占用且破坏耕作层的,项目主体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

4.规范有序建设。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原则上须符合我县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建(构)筑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标准。

5.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县级监管、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体系。

五、关键词解释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六、办法创新举措

1.确立了正负面清单。将2种生产设施用地和2种辅助设施用地列入正面清单;将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等7类用地纳入负面清单,不予按照设施农用地批准。

2.调整了用地规模控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省文件明确的用地标准,结合种植或养殖规模合理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以经审查确认的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与布局图中种植或养殖面积为基数,实行用地总面积比例和上限面积的双控制。

3.加强了设施用地选址管理。一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位于生产用地范围内;二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不占或少占耕地;三是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占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四是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五是严格控制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区新增耕地范围的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选址。

4.明确了经营主体申请用地程序和备案方式。规定经营主体申请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部门职责。明确了申请、准入会审、公示、备案管理、档案管理等程序的规范流程。

七、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23日起执行。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空间用途管制股

政策咨询电话:0554-4022020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