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申报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
渔业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依据《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 寿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渔字〔2023〕26号)精神,2023年安排我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总额430万元(含渔政执法专项资金60万元),因第一次申报可立项项目资金仅151万元,剩余资金219万元,经县水产中心党委研究同意,现就补充申报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项目内容
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结合分项目的实施内容及资金需求统筹调配使用。
(一)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
1.支持对象。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域内,择优选择一批持有合法有效《不动产登记证》,原则上支持50亩以上养殖池塘,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实施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条件较为成熟的水产类养殖企业(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已承担中央财政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得重复支持同类项目。
2.建设内容。按照《安徽省绿色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指导性建设规范(试行)》要求,重点支持整形清淤、护坡道路、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养殖设备、电力设施等设施的养殖池塘改造相关项目,底排吸污、曝气增氧、生态沉淀过滤、鱼菜共生、池塘+稻渔综合种养等养殖尾水治理相关项目,以及尾水监测、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建设等,打造一批标准化、生态化、设施化规模养殖基地,进一步增强池塘健康养殖功能,提升水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3.补助标准。坚持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对每亩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的奖补标准不超过3000元,财政奖补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鼓励实施主体加大自筹资金投入,提高亩均投入标准。用于净化的沉水、挺水、浮水植物不列入补助内容。
(二)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和设施渔业
1.支持对象。择优选择一批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或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相关能力条件的水产养殖类企业(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优先支持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重点支持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实施纳入国家或省2024年重点推广水产养殖品种和重点推广水产养殖技术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
2.建设内容。集约利用水域资源,加快传统落后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因地制宜推广池塘工程化、工厂化、流水槽“跑道鱼”、圈养桶、集装箱式等设施化养殖,以及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模式,加强水处理装备、养殖装备、监测监控设施设备等基础建设,提升渔业生产机械化水平。要求项目主体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依法依规实施的大水面(湖泊、水库)增养殖面积2000亩以上,但不得触碰长江十年禁渔的底线;符合《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GB/T 43508-2023),当年新增集中连片稻渔综合种养500亩以上。
3.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当年新增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区每亩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200元;其他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比例不超过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项目主要用于基础性设施投入补助,不得用于苗种、饲料等生产性投入。
(三) 水产种业能力建设
1.支持对象。坚持扶优扶强、大宗和地方特色水产品种育繁并重的原则,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较强产业带动力、竞争力,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的国家级水产种业阵型企业、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具有一定规模的优势种业企业。
2.建设内容。推进水产原良种场升级改造和水产新品种选育,加强保种、育种、扩繁等条件能力建设,提升基础群体保种能力、育种创新能力、优质亲本供应能力或种苗供应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进排水、水处理系统、电力、无害化处理等配套工程,育种实验室、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以及在线监测设备等。
3.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奖补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内容总体造价的30%。
(四)水产品品牌建设和推介
1.支持对象。支持合法注册并具有自主品牌的水产养殖企业和水产品加工企业,优先支持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同时企业品牌在国内、国际有一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2.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水产企业参与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举办的具有国际水准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展示会议的展位搭建、宣传资料印刷及宣传介质等建设内容。
3.补助标准。资金总额5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项目仅对企业参展所产生的的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宣传资料费及宣传介质等费用予以奖补,费用补助不超过展位费、展位搭建费、宣传资料费及宣传介质等费用价格的50%,且具体实施单位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经工商登记注册、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水产养殖企业或龙头加工企业等新型渔业经营主体,重点扶持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具备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渔业新型经营主体。
2.申报条件。以往年度已经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申请本年度资金。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2.1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2.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3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和水产种业能力建设类项目的养殖主体须持有不动产养殖权证;
2.4能展示所申报项目现状的不同角度的全景(或室内、室外)照片8张以上(用于项目建设后对比);
2.5申报主体和法人的资信证明;或县级以上荣誉证书以及商标品牌、产地产品认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1.申报时间。截止2024年8月20日下午下班前,逾期不予受理。
2.项目评审。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邀请市、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对未被预立项的纳入储备项目,次年优先立项。
3.实施时间。2024年元月—2024年12月底。
4.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项目实施主体向县水产中心提交验收申请,由县水产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与项目主体所在乡镇政府进行联合验收,对项目申报内容的规范性、建设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出具验收报告,并附相关预算、决算和审计等有关佐证材料。经中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并经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会同意,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联系人:业务股陈楠; 联系电话: 4020092
寿县水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8月7日
附件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 目 名 称 :
项目实施单位 :
项目申报乡镇:
项目申报文号 :
项目申报日期 :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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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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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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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 目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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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 资 必 要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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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 场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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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6 建 设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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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政 补助 资金 支持 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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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 资 构 成 |
项目实施内容 |
金 额 |
其中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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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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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9 效 益 分 析 |
示范 带动 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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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 环境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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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收入、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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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项 目 单 位 责 任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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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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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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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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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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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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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名称:
项目主审专家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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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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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A) |
中(B) |
差(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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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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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建设单位状况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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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建设必要性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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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前景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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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目生产建设条件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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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建设方案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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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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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构成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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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财务效益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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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示范带动作用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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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态效益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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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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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评 审 专 家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业 |
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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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及评审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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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项目审核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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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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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 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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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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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