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30日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72号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27日印发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府〔2024〕9号),按照省市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知》将我县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消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给予保障的限制,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通知》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新老人员保障水平基本相当,有利于减少攀比心理,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12月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实地走访有关镇、村,收集基础数据,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2024年1月25日至2月25日,通过县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县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三)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8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正式印发。《通知》由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8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内容包括: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保障方式、保障资金筹集标准、缴费补贴标准、新老政策衔接四个方面。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按照省政府72号文件规定,将依法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
(二)保障资金的筹集。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每亩3.5万元标准筹集。
(三)缴费补贴标准。对我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统一按照征地时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标准给予补贴,现补贴标准为4.976万元/人。
(四)新老政策衔接。根据省政府72号文件“新老政策衔接、新老待遇平衡”要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寿政〔2019〕6号)规定进行保障。
五、创新举措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新政策执行后,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将被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保障。无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险种的保障对象,均给予同等缴费补贴。
二是改变保障方式。由到龄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改为将缴费补贴记入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给予保障对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参加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三是提高保障标准。省政府72号文件规定,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征地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我县按照1:1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是新老政策平稳衔接。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逐步缩小新老待遇水平的差距,2024年1月1日起,我县老人员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300元。
六、保障措施
《通知》对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筹集资金主要用于老人员的待遇支付和新人员的缴费补贴。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中列支;基金不足时,由县财政承担。
七、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部门: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联系人:方涛
电话:0554-403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