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2022年促进蔬菜产业发展的奖补办法》
镇党政办现将《关于2022年促进蔬菜产业发展的奖补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11日-2022年1月10日,并在公示期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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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促进蔬菜产业发展的奖补办法
各村(居)委员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县“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导意见,打造特色“蔬菜小镇”,促进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跟据市人民政府淮府(20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蔬菜规模化建设,扩大特色规模
(一)支持设施蔬菜生产。在非基本农田新建跨度8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生产、集中连片棚面积达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达到县补助标准的,叠加享受县级补助。在原址上重复建设的,不予补助。
(二)对在非基本农田新建连栋大棚(沿高达3米以上)、日光温室(墙体高度2.8米以上),棚(室)净面积每个不低于1500平方米,棚个数不少于2个,从事蔬菜生产,按批准经营主体上报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按3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补助;棚(室)净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50元平方标准一次性补助;棚面积集中连片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一事一议给予奖励补助。
在原址提升设施标准重建的,比照上述建设标准、补助标准重新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一村一品”发展。对认定为的国家、省级“一村一品”蔬菜专业示范村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建设设施蔬果育苗基地的,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比照日光温室奖补标准进行奖补。
二、 支持农业品牌化发展。推进质量提升,扩大品牌影响
(一)认定为蔬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蔬菜品牌的,每个产品给予0.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蔬菜经营主体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和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销活动动,省内、省外每次分别补助参展费用0.2万元、0.5万元。在省部级交易会(展销会)上获金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支持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强主体培育,注重示范引领
(一)支持蔬菜标准园区建设,认定为国家及省级蔬菜标准园区的,每年分别补助3万元、1万元,用于园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蔬菜经营主体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蔬菜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的,或认定为国家、省、市级蔬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场所或同一基地同一法人的主体,原已同级别奖励的,不再奖励)。
(四)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农业装备水平建设。补齐发展短板,提升发展动能
支持新上蔬菜加工及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新建加工设备、仓储保鲜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使用国家项目资金建设的,不再进行奖补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六、各种认定以文件和证书为准,申报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其它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申报。主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由村(居)或有关单位同意,向镇政府申报备案。
(二)验收。由镇政府组织验收。
(三)公示。验收合格的奖补项目,在镇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经镇党委研究批准后,从乡村产业振兴奖补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中解决。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处理并追回资金,列为失信人员。验收单位或验收人员弄虚作假、帮助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依纪处理。
七、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另行研究决定。
八、本奖补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