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购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寿财审批〔2022〕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寿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寿政办〔2022〕6号)文件出台后,为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对购房者实行购房补助的实施范围、条件及发放程序,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购房补助的实施范围及条件
(一)凡在寿县行政区域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均纳入购房补助范围。
(二)新建商品房是指经过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三)新购买时间以支付购房款转账凭证的时间确定。首次支付购房款转账凭证的时间必须在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之间。
(四)购房户申请购房补助的条件:
购房户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凭不动产权证、契税缴纳凭证及支付购房款的全部转账凭证申请购房补助。
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由开发企业在复印件上加盖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无法确认支付人或支付人与购房人姓名不一致的,由开发企业出具说明,加盖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证明该凭证确系购房户支付或由他人代购房户支付的购房款。
二、购房补助发放程序
县政府在寿县政务中心和新桥政务中心分别设立专门临时窗口,负责受理购房补助申请,具体流程为:
(一)申请:购房户本人及其共同购买人到购房补助窗口,填写《购买新建商品房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需留存原件的提供原件,无需留存原件的,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1、购房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
3、契税纳税凭证;
4、支付购房款的全部转账凭证;
5、寿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初审:窗口人员初步审核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会审:县财政局会同县房产中心成立购房补助审核小组,对受理申请进行会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财政局、房产中心公章。
(四)发放:县房产中心根据会审结果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附打卡发放汇总表和花名册),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拨付县国投公司,委托县农商行代发。
具体发放流程:1、县房产中心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定期汇总,编制打卡发放汇总表和花名册(一式三份),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一并移送县国投公司。2、县国投公司复核后,将打卡发放汇总表、花名册和电子数据连同拨款凭证一并交寿县农村商业银行统一打卡发放。3、寿县农村商业银行在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资金统一打入购房人银行存折,并在拨款凭证和汇总表上加盖“转账付讫”印戳,连同打卡发放花名册一并退回县国投公司,寿县农村商业银行留存一份。
(五)归档:县国投公司将寿县农村商业银行退回的拨款凭证复印件、打卡发放汇总表和花名册一份移送县房产中心,由县房产中心将已发放补贴的申请人资料装订成卷,存档保存。
三、追责条款
购房补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开发企业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包括同一套商品房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再次重新收取)骗取购房补助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当事人涉嫌诈骗的法律责任并追缴已领取的补助款。
寿县财政局 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寿县税务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