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文字解读
《寿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文字解读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出了《寿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镇(乡)、养殖大镇(乡)、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目标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期间,我县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2.26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2.034万头。各乡镇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寿县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畜牧兽医部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三)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中心对全县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各乡镇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乡镇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四)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乡镇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出栏5000-9999头的规模猪场)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出栏3000-4999头的规模场),产能调控基地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畜牧中心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畜牧中心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结合生产监测情况和畜牧兽医部门反馈情况,向各乡镇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各乡镇参照畜牧中心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各乡镇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由各地自行确定标准并监测,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应大于100元)3个月(含)以上时,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扶持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稳定生猪产能。持续落实育肥猪和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通过生猪价格保险等商业保险降低企业损失。积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