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县液化石油气企业配送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建村〔2021〕286号
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
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淮南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淮府办秘〔2020〕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瓶装液化气配送经营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淮建公用〔2020〕57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运营管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行为,建立健全钢瓶溯源、实名制销售、统一配送等管理制度,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化统一管理配送
我县液化石油气配送工应经过相关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燃气配送工),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与属地液化石油气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纳入企业配送管理体系。未取得燃气配送工证和未与液化石油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统一车辆配送的人员一律视为无证经营。配送人员未经复验或复验不通过的,证书自动失效。配送人员遭到群众投诉违反配送管理的,一经查实,证书一律予以吊销,不得重新申请。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标明充装单位和电话的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计量误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对未取得燃气配送工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在各位法人签字认可的区域范围内配送,不得跨区域进行配送经营。
二、统一配送车辆及人员
燃气企业配送液化石油气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危化品车辆;2.配送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车身应喷涂统一的企业标识、燃气警示标志、服务电话,车厢不能为全开放的形式,且车厢底部应设有通风孔;应安装便于钢瓶存放不同位置时绑紧用的锁紧带;安装防静电地板胶和静电橡胶拖地带,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随车应配备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配送人员需持证上岗,同一着装,且服装具有防静电功能,将配送人员纳入企业化管理,做到企业化统一经营、配送。未能及时送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送回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不得在车辆上或液化气站以外的地方存放过夜。
特此通知。
2021年12月24日
抄送: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