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安置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持续稳定增收的重要渠道, 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稳就业、托底线、救急难”积极作用。严格按明“四个不摘”总体要求,持续巩固拓展乡村公益性岗位整改成效、积极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措施,助力加快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二、保持岗位规模稳定。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紧扣脱贫劳动力的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确保“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岗需互选、人岗匹配”。要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鼓励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半)劳动力。使用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只能安置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就业。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加强岗位统筹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选聘和日常管理,按程序及时公布岗位选聘信息,规范开展人员上岗条件审查和拟聘用上岗人员公示。要充分考虑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各工报酬或岗位补贴标准,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对不同岗位、 不同工作量给予差别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的,及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引发攀比和矛盾。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地点、薪酬待遇(或补贴标准)、管理考核等内容,避免合同或协议内容简单化、同质化。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但保险费用不得在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中列支。
四、落实岗位动态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提高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精准度,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各地人社、扶贫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督查检查,重点核查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动态管理、履职尽责、待遇给付、权益保障等。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信息进行全面摸排,逐个核实,准确辨别,岗位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夯实乡村公益性岗位基础台账,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无法胜任岗位职责的应及时解聘,通过其他渠道增加其收入。
五、明确岗位管理责任。要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岗位开发部门把好“源头关”,督促岗位使用部门把好“日常关”,明确职责分工、管理责任。人社、扶贫部门要进-步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督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明确岗位工作职责、管理制度,从源头和机制上推进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要督促乡村公益性岗位各开发和用人单位进一步落实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强化资金监管,综合利用大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等手段,核查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信息,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严禁优亲厚友、轮流上岗、冒名顶岗、人岗不匹配、挂名领报酬等现象。对督查检查等发现的问题,要明确岗位归属部门,明确整改责任,及时整改到位。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精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切实发挥稳就业作用。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考核评估事项之一,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范围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