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寿县财政局关于《寿县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 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做好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86号令)、《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第37号令)、《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46号令、230号令)、《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皖财农〔2020〕936号)、《淮南市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淮财农〔2020〕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部署,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法依规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以下简称补偿工作),支持蓄滞洪区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明确补偿范围
对已下达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的寿西湖行洪区、瓦埠湖蓄洪区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确定补偿对象
寿西湖行洪区、瓦埠湖蓄洪区居民转移造成损失的,对实际转移人口给予补偿。
根据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1.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2.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3.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损失。
(三)严格补偿标准执行
具体按照省补偿办审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民生作为补偿工作的首要原则,支持蓄滞洪区人民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预算法》《防洪法》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依规确定补偿范围、对象、标准等,规范有序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坚持分级负责。防汛期间内运用的国家蓄滞洪区,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坚持公开透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将补偿政策、范围、对象、标准、结果等信息向补偿对象和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补偿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坚持突出贫困群体。高度重视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脱贫,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基础上,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
五、主要任务
(一)、落实申报审核程序
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损失补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县级为主的原则,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分类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报《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表》、《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汇总表》,对居民转移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独列表,在按程序履行公示7天并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以正式文件向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补偿办,地址:国投大厦417室,电话:0554-4021557)报送《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表》、《蓄滞洪区居民转移核查汇总表》和相关材料。
2.补偿办成员单位分别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统计表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有问题的,应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重新调查核实。经补偿办成员单位共同审核,县财政局对统计表格进行汇总,并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县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
3.县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要求对补偿政策落实、补偿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严格落实、拨付和管理补偿资金
1.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批准的国家蓄滞洪区补偿方案,拨付我县省以上财政补偿补助资金。需要县乡财政另行安排补助资金的,由县乡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2.资金到位后,县补偿办按照省补偿办审定的补偿标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县政府审定。
3.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资金具体分配方案、转移损失补偿清册,在按程序公示7天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财政局申请打卡发放。县财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转移损失补偿清册及其公示的有关材料,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将补偿资金发放到补偿对象“一卡通”账户或补偿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偿情况要单独列示,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4.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管理,不得拨付到乡镇和部门,实行专账核算;补偿资金不得列支工作经费,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需要另行统筹安排。
5.补偿资金发放结束后,县政府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蓄滞洪区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蓄滞洪区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安排工作时间
1.准备阶段。建立补偿机制,成立补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补偿工作方案,宣传发动等。9月4日前完成。
2.统计申报阶段。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转移人员统计核查,向补偿办上报相关表格和材料。9月12日前完成。
3.核实上报阶段。县政府向市政府上报申报材料。9月15日前完成。
4.补偿发放阶段。统筹落实财政补偿资金,编制发放清册,公示公开,打卡发放补偿资金等。12月20日前完成。
5.总结验收阶段。县审计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审计,县乡政府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省、市相关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验收检查等。12月底前完成。
以上工作时间节点根据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署动态调整。
六、创新举措
为加强对全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县政府同意,成立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补偿办)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和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补偿办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各项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扶贫办、县审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蓄滞洪区转移人口损失补偿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蓄滞洪区转移人口损失补偿各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偿工作方案制定,汇总审核补偿定值标准,拟定县与乡镇分担或补助比例,补偿补助资金申报、落实、拨付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补偿范围和对象核定,组织开展检查、宣传、总结等工作;县应急局(县防办)负责蓄滞洪区和受灾范围的界定;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偿政策落实、补偿工作开展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八、下一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蓄滞洪区转移人口补偿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强,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补偿政策要求,加大工作推进和落实力度,确保蓄滞洪区转移人口补偿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镇长是第一责任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蓄滞洪区转移人口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落实,做好信访维稳等工作,全力做好本地蓄滞洪区转移人口补偿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县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沟通和政策衔接,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实行台账管理、清单推进,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提高补偿工作效率。
(四)严明工作纪律。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全程审计监督,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县乡两级补偿办和县直相关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对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或审核把关不严、优亲厚友造成财政资金和群众利益受损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通过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补偿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受灾群众合理预期。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做好补偿工作宣传,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舆情,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