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要负责人解读】寿县人社局王教斌解读寿县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解读人】寿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教斌
1.问:制定《寿县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依据?
王教斌:根据寿县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寿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寿人社秘〔2019〕71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寿县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
王教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问:《寿县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工作目标是?
王教斌:全县实现缴费人数426036人,养老金发放率达100%。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员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人均缴费水平300元以上。规范基础信息管理,加强基层经办服务平台建设。落实社保扶贫政策,实现特殊困难人员应保尽保、应代尽代、应发尽发。
4.问: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王教斌:凡本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问:基金筹措有哪几种方式?
王教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4个档次。政府鼓励参保人选择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县财政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2.缴费补贴。省、县财政对当年缴费人员实行梯次补贴,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的,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县财政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
(四)政府代缴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县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人员,县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2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满49周岁),县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10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及以上),县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5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县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截止期限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符合享受两个及以上代缴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代缴政策。政府代缴人员退出以上特殊困难序列后,保险费由个人按年缴纳。
6.问:待遇是如何发放的?
王教斌: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下同)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20年1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核算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从2020年1月起,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65-69周岁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3元,70周岁及以上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6元。
(三)丧葬补助支付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县财政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死亡人员个人账户有余额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