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损坏赔偿有关规定
寿县迎河中学公物损坏赔偿有关规定
(2015年1月10日六届二次教代会通过)
为了加强学校公物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开源节流,提高后勤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物赔偿认定
1、学校一切公共财产及其设备是国家财产,每个学校成员在享有使用的同时需自觉维护,爱护公物,人人有责。
2、教室公共财物的故意损坏或因嬉闹等原因引起的损坏,凡能追查出直接责任者均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如无法追查直接责任者,均由本班全体人员共同负责赔偿。由班主任和年级组负责实施。
3、学校公物经调查核实确实属于无意损坏,按原价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4、学校公物因学生嬉闹、肇事或故意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以及引起的后果,由其直接责任者按原价负责赔偿,或由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的共同赔偿,如能维修恢复原状的,按实际维修的1-2倍标准付赔偿费。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一定处分。
5、对损坏学校花木或单摘花木的按其原价的40%-100%由直接责任者赔偿。
6、对能检举、揭发他人故意损坏公物,而经调查属实的给于通报表彰以资鼓励。
二、公物具体赔偿标准
1、课桌桌面一张50元。
2、学生椅椅脚一把30元,椅面20元,椅背撑10元,橡皮脚套一只1元。
3、日光灯管一支10元,灯座30元,开关一只8元。
4、铝合金大玻璃窗一扇90元,玻璃60元;铝合金小玻璃窗一扇60元,玻璃教室、寝室门上风窗玻璃一块5元。
5、教室黑板损坏一块490元。
6、门损坏根据不同程度赔60-600元。
7、电风扇调速器一只30元。
8、讲台根据损坏程度赔30-100元。
9、床根据损坏程度赔50-200元。
10、墙面污染或(球印、脚印)20元起。
11、安全指示标志、班牌每个40元。
12、未包括的内容按情况制定赔偿金额
三、有关说明
总务处将定期对公物进行检查,随时发现问题,由班主任负责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年级组、班主任负责落实。否则从班主任相应津贴中扣除。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