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标准
我县城市、农村低保月保障标准由557元/人,362元/人,统一提高到560元/人,实行城乡统筹管理。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分档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类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50元提高到380元,月增30元;二类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290元提高到300元,月增10元;三类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230元提高到250元,月增20元。享受农村低保的集中供养的应保未保“五保”(人均基础保障金额310元的),不参与本次提标,保持原保障金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