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03-05 11:50信息来源:寿县八公山乡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淮南市市辖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800元;市辖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778元,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16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25元、300元、45元。

2、寿县城市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2840元/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8160元/人,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9600元/人。

二、办理流程: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出台的认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认定细则。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对救助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管理,做到救助供养对象档案一人一档;省级民政部门建立救助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三、办理时间、地点 

办公地点:八公山乡人民政府一楼民政办公室
    行政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554-4103840
    联系人:朱克树
    邮箱:153310421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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