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延续执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20 17:19信息来源:寿县八公山乡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延续执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等 11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精神和《安徽省延续执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实施细则》(皖财农〔2021〕44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1-2023 年,我县按照要求延续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 号),继续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

  资金范围

 

第三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中央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省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资源管理与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不含相关试点资金)、现代林业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四好农村路”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环境保护及

生态治理奖补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

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

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七条 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以上涉及上级政策明确规定有约束性任务并纳入单独考核的资金等不纳入整合范围。

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渠道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资金、县财政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整合资金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使用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金。

第九条 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整合资金可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第十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四章  整合程序

 

十一 建立完善项目库。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等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健全完善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十二 每年年初,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汇总提出本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需求。县财政局依据县乡村振兴局提出的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需求,认真梳理应整合资金范围和项目,按照“应整尽整、按需而整”的原则,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规模,拟定资金整合清单。

第十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本年度拟实施的具体项目,拟定项目任务清单,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并根据项目类型和责任部门,编制项目资金绩效清单。

第十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任务清单、资金整合清单和项目资金绩效清单,制定年度涉农资金整合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年度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和时间进度等,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按照要求上报省、市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整合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对整合方案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上程序重新编制调整方案并报备 

  部门职责

 

十五 县财政局根据确定的整合方案,及时将整合资金分解下达到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整合后实际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依照实际用途相应调整支出科目。会同相关县直部门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开展调度。

十六 县乡村振兴局加强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的汇总分析、督促跟踪,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情况,发现无法继续实施或需要变更的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抄告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相应调整。

十七 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整合资金支出及绩效的主体责任,应加快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绩效执行监控结果和绩效自评情况抄送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

 

第六章  资金监管

 

十八 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整合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制度体系,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和乡镇之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十九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 整合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坚决杜绝已拨代支。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对资金运行监管责任,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运行使用效率。定期开展对整合资金的清理,对项目结转结余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及时缴回县财政,按规定程序重新安排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一 县财政局、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二十二 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整合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执行监控和绩效跟踪评价,强化部门及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绩效考评体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部门、乡镇年度目标管理及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截留、挤占、挪用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二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17〕59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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