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八公山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19〕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寿有关单位;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增强网上报送和网上统计汇总功能。县统计局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指导。
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县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按时报送。
各县直单位要于每年2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县政务公开办。各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统计乡镇政府、县直单位的相关数据,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统计表(含乡镇政府、县直单位)报送至县政务公开办。县政务公开办要汇总各级、各部门数据,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统计表报送至市政务公开办。
(二)县政务公开办要对各单位统计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统计工作完成质量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