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参保缴费相关政策
为了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文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方面,该文件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
二、统一执行经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统一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参保范围,各地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等方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者不得通过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2019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数据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