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 城市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0800元/人。
2. 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080元/人,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8880元/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以上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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