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8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5元。
1. 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补差救助。在原低保保障金额基础上月人均增发30元。 2. 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继续实行分档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后,一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480元提高到510元;二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00元;三档补助对象月补助标准由330元提高到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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