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奖励扶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5 10:23信息来源:寿县迎河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依据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5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

二、奖励扶助政策口径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户口界定: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004年起,村改居户口,由政府统一规划,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2、生育界定: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1973年3月13日,省革委会革办字[1973]19号文件出台;全国普遍推行计划生育)。

3、子女数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规定: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

1、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一个界限”: 1982年

1982年3月31日之前(1981年6月24日“16条”出台顺延9个月) :执行两孩政策,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再婚夫妇,再婚后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

1982年4月1日之后:执行一孩半政策。

1982年2月底之前:为事实收养。

2、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两条原则”:

(1)生育数量合法性界定原则:强调没有违反生育数量规定超生,不追究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2)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的生育政策“从新兼从宽”。

3、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三种情形”:

(1)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基本为现行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不在此列)。

(2)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现行再婚生育政策确认:“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3)收养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由村出具收养证明;

1982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符合当时收养条件,办理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

1999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以上情况均视为合法收养,符合条件的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 奖扶对象子女数认定

1、原配夫妻子女数计算: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认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再婚夫妻子女数计算:分别认定(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2、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3、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4、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

5、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6、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7、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8、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四)年龄认定

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五)生育史问题

夫妇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下落不明满4年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应由迁入者提供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经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其中,从外省嫁入的聋哑、智障等人员,原居住地不清或自身无力与原居住地联系出具证明材料,迁入现居住地已10年以上,无确切证据证明其迁入前有过婚育史的,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

(六)关于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对象的界定

 “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的对象,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过一个女孩,其他各种情况均不属于此项政策范围。

(七)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1、1982年3月1日以后与被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在此之前自行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有相关书面协议或得到周围群众认可。

2、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

(九)其他情况

1、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2、已享受“五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惠民政策,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各项普惠政策。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要求

1、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坚持“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公开公示”的规范程序,做实做细政策宣传和摸底登记工作,提高资格确认及时率。

2、往年对象年审:要求乡村两级干部与奖扶对象见面并签字按手印,县级对年审质量抽查评估。

四、奖励扶助扩面政策

(一)执行依据与政策口径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寿政[201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文件。

(二)奖励扶助扩面对象资格确认要求

2016年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做如下规定:

对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以下简称“奖扶扩面”)条件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夫妻双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50周岁开始享受奖励扶助金。现分为两个年龄段,三种标准:

(1)50 -54周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每人每年给予600元奖励。年满55周岁,开始享受淮南市扩面标准。

(2)55 -59周岁的农村独、双女户家庭,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960元奖励。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制度。

新增奖励扶助扩面对象资格确认、往年对象年审等程序同等奖励扶助。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