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
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今冬明春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今年洪涝灾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对象是受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优抚对象、困难残疾户和一般户,对以上前五类对象实施重点救助。
(二)救助标准。对有自救能力和可以通过亲戚邻里互助互济的受灾群众,原则上采取生产自救和亲戚邻里帮助的办法自行解决;对缺钱、缺粮又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群众由政府救助。由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原则上按照每人270元补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优抚对象、残疾困难户等特困群众救助金可以适当放宽。
各乡镇(农场)要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
救助程序
各乡镇(农场)根据下拨的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见附表1),制定乡镇冬春救助方案,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具体如下:
(一)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分场)提名。
(二)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分场)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农场)要逐家逐户调查,掌握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对公示后确认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县应急部门部门审批。
(四)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正式确定受救助人员。
(五)发放救助金。冬春救助实行现金救助,由乡镇民政人员和农场业务经办人登记造册录入系统,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后,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因特殊原因导致救助对象和打卡户名不一致的,乡镇(农场)在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工作台账时应标注清楚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附上村(分场)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建立台账。各乡镇(农场)以户为单位建立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工作台账(见附件2),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