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农民建房的政策梳理

发布时间:2021-03-31 00:00信息来源:寿县迎河镇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农民建房的政策梳理(供村街答疑使用)

 

一、为什么建房必须经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审批的内容:一要符合规划;二要有用地手续;三要符合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

 对符合审批条件但未经批准的,一律先责令停工,待补齐审批手续后再行施工。对其他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建房包括哪些类型?

按房屋的主要用途类型:包括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建房。

三、针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理的时间界限?

2013年1月1日以来至2020年4月3日,对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纳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底,研究分类处置政策。

2020年4月3日-2020年7月29日(“八不准”出台),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先由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机构认定违法事实,分类依法移交处理。

2020年7月29日(“八不准”出台)以后,对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四、为什么不能乱占耕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9月10日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4日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文件: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五、为什么有的老房拆除后不能重建、扩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六、为什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七、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如何处理?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规定:对 2020 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在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

八、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户,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哪些情形不予批准申请宅基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十、对违法占地图班的处理要求?

   对违法占地图斑,实行“月清”“季核”“年度评估”方式,下发属地政府,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被录入自然资源部综合执法监管平台,届时省纪委监委将从平台提取违法图斑数据直接进行立案查处和问责。

   十一、卫片执法中,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部分政策规定

   1.在卫片执法工作中,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

2.对农业养殖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且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同意补划的,认定为“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

   3.对假借设施农业项目名义,实施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4.对应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用地批复的,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违法”。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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