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相关政策解答
1.如何界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之前的离任村干部范围?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之前的离任村干部是指在村一级工作,并享受补贴的村干部。具体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之后的离任村干部是指经任命或选举的村党组织、村委会组成人员。
2.已享受过一次性买断的离任村干部,是否可以享受本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答:可以享受。 但应按照现标准推算领取时间,折抵补助年限后可再予补助。
3.离任村干部已享受了由各级财政及村集体购买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享受本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答:离任村干部已享受了由各级财政及村集体购买的养老保险,其领取养老保险金超过本人应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不再发放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若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本人应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要补齐差额。
4.如何把握《实施意见》中“村干部正常离任”?
答:是指村干部在任期间未受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及刑事处罚而离任,包括村干部个人辞职、在正常选举中落选等。
5.对《实施意见》中“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的,不享受该生活补助”,如何理解?
答:离任村干部在村任职期间或离任之后,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和刑事处罚的,不能享受本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受到上述处理的离任村干部,经过一定时间按照组织程序和有关规定,再次担任村干部的,从再次任职后计算其累计在村任职年限。
6.村干部在村任职3年以上,后被乡镇选拔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镇村集体企业工作,但离职后未享受任何补贴的,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镇村集体企业工作时间可否计入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年限?
答:村干部在村任职3年以上,后被乡镇选拔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镇村集体企业工作,同时仍兼任村干部职务的,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镇村集体企业工作时间可计入累计在村任职年限;如未兼任村干部职务的,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镇村集体企业工作时间不计入累计在村任职年限。
7.如何把握行政村改为城市社区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政策?
答:行政村改为城市社区的离任村干部,如未享受城市社区离职待遇的,可根据其在村任职年限,按本地执行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8.离任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离任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时间要计算足年,累计在村任职满36个月的,为任职满3年;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6个月的,为任职超过3年,依次类推计算各档任职年限。
如不是整年,应累计计算后再进位(达月进年)。(年加年、月加月)汇总表上应填写整年。
9.涉及区划调整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由何地负责办理?
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现管辖地负责办理,原管辖地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10.原享受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高于现执行标准,如何解决?
答:如果原已享受的补助标准高于现执行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原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资金由乡镇财政承担。
11.本次应统计上报哪些补助对象?
答:本次应统计上报符合条件、且到2014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补助对象。
以后每年10月底前要将本地下一年度需新增的补助对象上报县委组织部;每月底要及时将本地需核销的补助对象上报县人社局停发生活补助。
12.如何理解“人证一般不少于3名知情人员”?
答:人证对象应为:离任村干部原任职村所在乡镇的时任领导、乡镇干部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他知情人员一般为同期任职的村组干部、老党员;一般不知情村民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调查材料原则上人证对象应签名。
13.户籍变动的离任村干部如何核发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答:以县区为单位,由现管辖地负责,原管辖地(任职地)配合。
14.原担任村干部,后担任民师,已享受民师补助,能否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答:能享受,各算各的。
15.乡镇应上报哪些材料?
答:离任村干部审批上报,乡镇应该上报以下材料:
(1)离任村干部汇总表(纸质一式三份、Excel电子版)
(2)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登记表(纸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或乡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任免文件(复印件)
(5)相关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