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中央公租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中央分配资金指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统一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中央和省级公租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租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公租房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 款“保障性住房支出”99 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