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关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
一、为保障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镇人大代表在大会召开期间或闭会以后所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及时、认真,不允许拖着不办。
五、接办单位对不属于自己办理的议案建议、意见,要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镇人大主席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办。
六、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能解决的应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创造条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七、承办单位接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慎重研究,重新书面答复。
八、本次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收集整理后,能现场办理的,由主席团指定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当会答复代表,不能现场办理的,要于会后及时 交有关单位尽快办理并答复代表。
九、本次会议闭会后,由人大主席团收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随时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十、经主席团列为人大代表议案的,必须交大会充分酝酿后,表决决定办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