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 |
权利 |
承办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类型 |
名称 |
机构 |
| 1 |
行政审批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经营的批准 |
农经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考核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罚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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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处罚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经发办(由县相关部门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巡查中发现、上级督办的、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 |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 |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 |
11、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经发办(由县相关部门行使)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巡查中发现、上级督办的、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 |
|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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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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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 |
|
11、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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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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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经发办(由县相关部门行使)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巡查中发现、上级督办的、举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 |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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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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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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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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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经发办(由县相关部门行使) |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立案阶段责任:案件性质初步定性,掌握违法行为个人或单位初步证据材料,确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证据。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3.调查终结责任:报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调查人员详述经过及违法事实,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4.处罚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3、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5、处罚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4、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6、行政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5、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7、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8、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 |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行政强制有关事项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
|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5、送达阶段责任: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组织实施。 |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
| 6、事后监管。 |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6、在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有腐败行为的; |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强制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经发办(由县相关部门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在规定的拆除期之前,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拆除的,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拆除决定,送达相关文书。不得查封、扣押被拆除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拆迁现场公示了以下内容:1、拆迁许可证;2、拆迁范围;3、拆迁基本法规、规章;4、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5、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估价师证书号;6、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7、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施工人员情况;8、拆迁工作流程;9、拆迁工作纪律;10、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11、按照规定依您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 |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
| |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经发办(由县相关部门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限期拆除、砍伐、清除,并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拆除的,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拆除、砍伐、清除决定,送达相关文书。不得查封、扣押被拆除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现场公示应公示可以拆除、砍伐、清除的合法证明。 |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
| |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在防汛时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提出警告,并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强制实施决定,送达相关文书。不得查封、扣押被拆除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强制措施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现场公示应公示可以强制实施的合法证明。 |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被强制实施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
| |
4、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 |
5、应实施强制措施未实施,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
| |
7、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9、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
| 10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催告阶段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限期铲除,并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决定阶段责任:限期仍未铲除的,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采取铲除决定,送达相关文书。不得查封、扣押被拆除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执行阶段责任:现场公示应公示可以铲除的合法证明。 |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
| |
5、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6、在强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确认 |
生育服务登记 |
卫计办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
1、对要求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申请人材料齐全拒不受理的; |
|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签发《生殖保健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2、对未在收到材料规定之日内提出审核意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生殖保健服务证》,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对符合条件未在规定之日内审批决定签发《生殖保健服务证》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进行孕情监测、跟踪随访服务。 |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索取收受贿赂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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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武装部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
1、收集阶段责任:通知各村提交兵役登记表,予以收齐; |
|
| 2、筛选阶段责任:按照兵役标准进行筛选、登记; |
1、对符合法定兵役条件的,不予登记的; |
| 3、录入阶段责任:将合格兵役信息录入兵役登记管理系统; |
2、对不符合法定兵役条件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登记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 对进行兵役登记人员加强日常监管。 |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
4、负责登记和办理的人员,利用登记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卫计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考核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不予受理的; |
|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49号)第十一条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中,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 |
| 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罚。 |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卫计办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考核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中,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罚。 |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
镇调解委员会、林业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理阶段责任: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
|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
| |
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镇调解委员会、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理阶段责任: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
|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4、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6、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
| |
7、处理争议过程中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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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1、规划目标确定阶段责任:由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乡镇规划目标。 |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
| 第二十条第二款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
2、前期调研论证阶段责任:由镇政府进行乡镇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
2、擅自变更规划的; |
|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
3、起草规划草案阶段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重大问题的; |
| |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由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4、在组织规划编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
| |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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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行政规划 |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
国土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1、规划目标确定阶段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发展规划目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2、前期调研论证阶段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3、起草规划草案阶段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
| |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重大问题的; |
| |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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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行政规划 |
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0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1、规划目标确定阶段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发展规划目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前期调研论证阶段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
| 3、起草规划草案阶段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
|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重大问题的; |
|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行政规划 |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4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1、规划目标确定阶段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发展规划目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49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2、前期调研论证阶段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
| |
3、起草规划草案阶段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
| |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重大问题的; |
| |
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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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其他权力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1、制度建立阶段责任:广泛听取意见,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机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
2、职责履行阶段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流程开展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的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工作。 |
1、未建立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机制; |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导致防范制度落实不严格,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监督和防范工作不到位; |
|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隐瞒事故发生事实,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
|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2 |
其他权力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卫计办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乡(镇)级鉴定组提出进行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死儿医学鉴定申请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对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告知环节责任:通过审核,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
2、违反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的; |
| |
4、事后监督责任:健全备案档案,妥善保管,实行查阅登记、动态管理。 |
3、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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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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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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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3 |
其他权力 |
捕杀狂犬、野犬 |
畜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 |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2、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3、执行阶段责任:由卫生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
3、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 |
4、事后监管责任:相关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
4、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 24 |
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
1、规划制定阶段责任:依法科学制定本地区农业和生态发展建设规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
2、政策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1、对公民依法举报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不予受理的;依法举报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不予受理的; |
|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
3、事后应对阶段责任:对农村环境和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后,进行追责处理和补救修复 。 |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不依法履行保护职责的; |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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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1.项目意向阶段责任:依据年初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乡镇整理申报的材料上报上级部门批准立项。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
|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
2.组织实施阶段责任:组织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组织实施。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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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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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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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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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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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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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采取多种水土保持措施 |
经发办、水利站、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一、巡查阶段责任:对水土保持的督导巡查工作。 |
因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二、监管预防阶段: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
|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
三、接受水平土保持的举报投诉,依法处理并答复的。 |
2、对违法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 |
| |
四、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
3、对水土保持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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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27 |
其他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镇人民政府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1、预防与发现阶段责任:依法承担传染病预防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
2、上报阶段责任:发现疫情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
1、因工作疏忽导致疫情暴发; |
|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及上级安排,及时执行和处理疫情 |
2、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 |
|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3、擅自处理疫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
|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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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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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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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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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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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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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其他权力 |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
民政办 |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 |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而违规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
| (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的; |
| (三)重点优抚对象。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办理中,工作人员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等行为。 |
|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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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不处理或违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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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9 |
其他权力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卫计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核对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查验对象是否通过查验的决定。 |
1、育龄妇女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婚育证明》的; |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健全备案档案,妥善保管,实行查阅登记、动态管理。。 |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查验,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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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吃拿卡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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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0 |
其他权力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
国土所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1.申请阶段责任:负责建设地区的各项指标进行考察,并大致提出兴建构思及相关材料的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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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2.审查阶段责任:上报相关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对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
1.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的; |
|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建设或改造决定,并限时完成。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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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申请程序或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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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4.擅自变更、撤销已申报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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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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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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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1 |
其他权力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
国土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规划目标确定阶段责任: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规划目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
2、前期调研论证阶段责任: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
|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3、起草规划草案阶段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
|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
4、审核签发阶段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报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重大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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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导实施阶段责任:编制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实时指导规划项目实施;做到信息公开,并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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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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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2 |
其他权力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人员撤离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1、组织撤离阶段: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
因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安置救助阶段:做好撤离群众生活安排。 |
1、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撤离或组织撤离不及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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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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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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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生活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
| 33 |
其他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畜牧站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
1.预防与发现阶段责任:依法承担预防、控制动物疫病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七条 为了控制动物疫病,在封锁的疫区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2.上报阶段责任:发现疫情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
1.因工作疏忽导致疫情暴发; |
| (一)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及上级安排,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
2.隐瞒、谎报、缓报疫情,或者在疫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
| 第十八条 受威胁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监视疫情动态。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3.擅自处理疫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
|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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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其他权力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卫计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1、对符合条件不核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2、未严格审查相关信息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
|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
|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结论的;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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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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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其他权力 |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 |
镇学管会 |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
1.立案阶段: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应予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受理调查阶段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 |
1.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 3.决定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
2.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其他权力 |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制止 |
环保办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
1、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露天秸秆焚烧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有露天秸秆焚烧行为,应迅速到场确认、制止,并按照程序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
1、对公民依法举报秸秆焚烧行为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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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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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7 |
其他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1、制度建立阶段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职责履行阶段责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未能建立科学合理的事故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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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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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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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其他权力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民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
2、审查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联系申请人或其所在村委会。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
3、送达责任:审查无误的,将有关材料交付给县残联。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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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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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重点优抚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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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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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农经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7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8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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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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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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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
农经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
|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
|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
3、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负责受理和初审的人员,利用受理、初审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
|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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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1 |
其他权力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
党政办、综治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1.受理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到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
1、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 3.决定阶段:作出对文物产生危害或者不产生危害的决定,并对危害行为作出处理; |
2、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2 |
其他权力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
镇学管会 |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
1.立案阶段: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应予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受理调查阶段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 |
1.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 3.决定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
2.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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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3 |
其他权力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镇学管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1、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 |
1、未组织和督促儿童、少年及时入学的; |
|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
2、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 |
2、未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 |
|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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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
|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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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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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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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其他权力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民政办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查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依规按程序做出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决定。 |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规问题; |
2.未按规定限期整改;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应当终止供养而没有终止供养或不应该终止供养而违规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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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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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乡镇敬老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
民政办 |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 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
1、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履行领导职责,按照流程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违规处理阶段责任: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督促整改。 |
1、不能发挥领导职能,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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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对督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的违规现象,不能依法及时处理或包庇、纵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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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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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卫计办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
|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健全备案档案,妥善保管,实行查阅登记、动态管理。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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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其他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畜牧站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1、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1、 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2、畜禽养殖场的的选址及排污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
2、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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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运输畜禽废渣,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未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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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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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党政办、综治办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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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武装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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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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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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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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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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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民政办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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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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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材料失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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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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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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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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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畜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1、疫病发生时,应及时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区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
1、处理不力,造成来重后果的, |
| 组织人员进行防治和净化,把损失降到最低 |
2、处理不用时,造成大面积扩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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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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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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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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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
1、预防与应急准备及监测预警阶段: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 |
因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2、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组织有关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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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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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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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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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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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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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
卫计办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 4、告知环节责任:通过审核,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4 |
其他权力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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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5 |
其他权力 |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
卫计办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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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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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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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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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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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6 |
其他权力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
经发办(由县相关部门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
| 2、审查阶段责任: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污损、毁坏、遗失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
| 3、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负责受理和换补发的人员,利用受理、换补发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7 |
其他权力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国土所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1、划定保护区阶段责任:资料收集整理、核实资料、落实地块、建立数据库; |
1、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
2、实施保护阶段责任:基本农田质量调查、设立保护标志、调查基本农田承保情况、完善数据库; |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
3、监督管理责任:签订责任书、加强巡查、建立土地台账、编制成果资料。 |
3、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
|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
|
4、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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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其他权力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镇卫生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
1、申请阶段责任:负责建设地区的各项指标进行考察,并大致提出兴建构思及相关材料的准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2、审查阶段责任:上报相关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对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
1、应当申报而不予申报的; |
|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建设或改造决定,并限时完成。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申报的; |
|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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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4、擅自变更、撤销已申报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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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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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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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9 |
其他权力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畜牧站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1、组织人员及时处理; |
1、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
|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
2、积极组织调运和征集物资和设备; |
2、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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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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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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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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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
| 60 |
其他权力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环保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1、事故发生前:依法作出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 |
因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事故发生期间: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予以查处; |
1、不依法作出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 3、事故发生后:依照法律规定的事后恢复工作 |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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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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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保护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1、制度建立阶段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机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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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制止、处罚违法采矿行为,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
2、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矿产资源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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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在制定矿产资源保护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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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制定矿产资源保护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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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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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农技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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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一、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
|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
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 |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未及时采取稳控措施的。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
三、承担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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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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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其他权力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国土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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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4 |
其他权力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国土所 |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2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5 |
其他权力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准核销初审 |
民政办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五保对象身份证、户口本、病残证明、公示单、民主评议记录、入户调查、财产状况说明、供养协议、核对相关信息。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
2、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意见。 |
3、事后监管中玩忽职守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 |
| 66 |
其他权力 |
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
民政办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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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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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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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7 |
其他权力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公告 |
公路站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
1、立项阶段责任:对确定控制区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审查阶段责任:就立项的村道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责任:经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4、执行阶段责任:村道控制区确定生效后,村民应自觉遵守,政府应严格履职。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认定不予受理的; |
|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 |
| |
4、从事公路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5、从事相关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8 |
其他权力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
林业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
|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转报的; |
|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
|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林业厅的反馈信息;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
|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
6、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
|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3.《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9 |
其他权力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初审 |
民政办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目录、申报程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
1、残疾证受理中,乡镇(街道)残联协理员对申请人该受理的没有受理或不该受理的违规受理; |
|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
2.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对不符合办证条件同意上报和对符合条件不予上报的; |
|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残疾证办理中,镇残联工作人员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等行为。 |
|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
4.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发现问题不处理或违规处理。 |
|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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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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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卫计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经审查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 |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征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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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环节责任:征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
2、擅自改变行政征收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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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款管理责任:征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收支管理。 |
3、违反法定征收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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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征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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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违法实施行政征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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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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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规定追责的情形。 |
| 71 |
其他权力 |
社区戒毒 |
综治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
1、接收阶段责任: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2、管理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
1、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
| 第三十九条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戒毒条例》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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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监督职责的行为的。 |
|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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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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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其他权力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初审 |
民政办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
|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材料失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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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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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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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3 |
其他权力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
民政办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
|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材料失实的; |
|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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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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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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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4 |
其他权力 |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初审 |
民政办 |
《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
|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
|
|
|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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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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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1、制度建立阶段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职责履行阶段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按照预案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
1、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或预案编制不合理的;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未定期开展事故救援演练和事故应急宣传教育的; |
| |
3、对事故救援响应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 |
| |
4、隐瞒事故发生事实,阻碍救援工作开展的; |
| |
5、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6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农技站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符合规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
| 2、备案阶段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盖章入档;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
| 3、事后监管责任:健全备案档案,妥善保管,实行查阅登记、动态管理。 |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负责备案和办理建档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7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农技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考核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罚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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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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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其他权力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安监所、党政办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
1、制度建立阶段责任:广泛听取意见,建立科学有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
2、职责履行阶段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流程快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危害源控制、人员救援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
1、未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预案编制不合理的; |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未定期开展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和事故应急宣传教育的; |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
|
3、对事故处置响应不及时、调度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
|
4、隐瞒事故发生事实,阻碍救援工作开展的; |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9 |
其他权力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责任: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 |
2、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
| 80 |
其他权力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土地的审核 |
国土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1 |
其他权力 |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3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2 |
其他权力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制度建立阶段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职责履行阶段责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
| 3、依法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制止、纠正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上报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和进一步查处。 |
2、未能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机制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 |
4、在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3 |
其他权力 |
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
畜牧站 |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
因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一、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
| 二、承担对养殖过程的督导巡查工作。 |
2、对饲养、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应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 |
| 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依法处理并答复的。 |
3、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 |
| 四、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84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文明办 |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备案阶段责任:对上报的材料建档保管。 |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确认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 |
| 3、事后监督责任: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筹备,并对管理规约进行规范。 |
2、违规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日; 3、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的; |
| |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85 |
其他权力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大建办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联系申请人或其所在村委会。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户不予受理的; |
|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的; |
| |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6 |
其他权力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国土所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 4.时候督查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87 |
其他权力 |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1、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
因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
2、依法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及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
1、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
|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
3、妥善管理和使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
4、坚守防洪岗位; |
3、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
| |
5、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 |
4、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
| |
|
5、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
| 88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
经发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审查责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联系申请人或其所在村委会。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户不予受理的; |
|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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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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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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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9 |
其他权力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畜牧站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
1.预防与发现阶段责任:依法承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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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
2.上报阶段责任:发现疫情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
1.因工作疏忽导致疫情暴发; |
|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及上级安排,及时执行和处理疫情 |
2.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3.擅自处理疫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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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0 |
其他权力 |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国土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1.委托编制阶段:在决定编制修规后,应向上级人民政府递交项目立项申请或项目请示,得到批复同意后,与县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形成初步规划需求,依据规划需求填写招标要求,向县招投标中心递交招标申请及招标要求,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招标结束后一月内,由中标单位带中标通知书来签订合同。 |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2.方案设计阶段:提供给设计单位尽可能详细的前期资料,并配合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3.《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下列地 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区; (二)火车站、飞机场、码头、公路客货运站、港口码头; (三)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段和区域。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 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
3.方案初审阶段:初步方案提交后3日内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汇报,并将方案提交至上级规划部门主管部门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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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案技术审查阶段:镇主要领导参会并在会上提出意见 |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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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案审定阶段:镇主要领导参会并在会上提出意见 |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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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方案批复阶段:方案批复5日内,对审定方案总平面进行公示。并将一整套成果存档备案 |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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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方案修改阶段:向上级人民政府递交方案修改申请,批复同意后,配合县规划主管部门邀请相关关系人听取意见,重新走方案审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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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方案公布阶段:及时公布已审定的方案总平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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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畜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1、制定本镇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并完善相应的防疫指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 |
1、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或未按要求完成全覆盖强制免疫计划,人员不到岗未尽职尽责致使相应疫情发生的。 |
| 2、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的。 |
2、镇动防办未按“应免尽免、定期补免”的要求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落实消毒、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措施,或未指导村级防疫员按规定操作造成免疫效果不达标的。 |
| 3、按国家和上级政府规定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疫情处置、扑杀补助、动物疫情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村级防疫员补助等经费,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 |
3、镇动防办不组织村级防疫员开展易感动物强化免疫工作,或未及时开展疫情排查、疫情处置不积极配合,导致疫情扩散的不履行疫情处理职责的。 |
| 92 |
其他权力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1、未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 2、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
2、未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
| 3、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 |
3、未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 |
| 4、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
4、未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
| 5、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
5、未采取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
|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
6、及时采取通信联络和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
|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
7、其他未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
| 93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
民政办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实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低保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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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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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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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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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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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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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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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4 |
其他权力 |
五保对象申请入敬老院批准 |
民政办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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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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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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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5 |
其他权力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
国土所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
1、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1、办理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第三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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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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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农技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考核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
|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23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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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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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处罚 |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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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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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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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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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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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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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97 |
其他权力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
镇卫计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经办人、负责人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
1、未依照本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负责人作出开具证明决定; |
2、违反本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经办人制作证明书; |
3、未依照本规定核实、通报、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 98 |
其他权力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民政办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材料失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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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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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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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9 |
其他权力 |
设立气功站点的审核 |
镇文化站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査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是否符合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管理办法。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3、报送审批阶段:经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上报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上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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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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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0 |
其他权力 |
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畜牧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1、配合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工作方案。 |
1、没有配合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工作方案。 2、未对存栏畜禽进行相应的疫苗紧急接种。 |
| 2、对存栏畜禽进行相应的疫苗紧急接种。 |
3、未加强检疫工作。 |
| 3、加强对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检疫工作,严禁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流进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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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指导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定期消毒,搞好圈舍环境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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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其他权力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镇学管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1.受理立案阶段: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的行为,应予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调查阶段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具体负责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行为的调查。 |
1.办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 3.决定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意见。 |
2.调查无结论或处理建议。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2 |
其他权力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
国土所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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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到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
2、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3.决定阶段:作出未取得建设用地的是否责令退回的决定,并对危害行为作出处理;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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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其他权力 |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环保办 |
1.《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出入巢湖的河流水污染防治,实行河道(段)长负责制。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出入巢湖的河流的河道(段)长,组织对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巡查,监督检查河流水污染防治计划的落实。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
|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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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保护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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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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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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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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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水污染防治违法违纪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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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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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04 |
其他权力 |
设立保护标志,保护饮用水水源 |
环保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1、设立保护标志阶段责任:资料收集整理、核实资料、落实地点、统一设立标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四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2、实施保护阶段责任:明确水源地保护目标、饮用水水源质量调查、完善数据库; |
1、不按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
3、监督管理责任:签订责任书、加强巡查、建立保护管理台账、建立完善档案。 |
2、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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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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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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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相关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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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5 |
其他权力 |
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保证安全 |
统战办、综治办 |
《宗教事务条例》第22条第二款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
1、未编制事故救援预案,或预案编制不合理的; |
| 3、建立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置组织; |
2、未开展事故救援演练和事故应急宣传教育的; |
| 4、确定应急处置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5、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
3、对事故救援响应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 |
| |
4、隐瞒事故发生事实,阻碍救援工作开展的; |
| |
5、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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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6 |
其他权力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镇人民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15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28条第二款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2、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3、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地质灾害安全工作需要,建立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置组织; 4、确定应急处置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
1、未编制地质灾害安全事故救援预案,或预案编制不合理的; |
| 第30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
5、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汇报上级管理部门;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
2、未定期开展事故救援演练和事故应急宣传教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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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事故救援响应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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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隐瞒事故发生事实,阻碍救援工作开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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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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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现险情未及时汇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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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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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汛前检查、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经济发展办、民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
1、汛前检查责任:组织实施汛前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健全防汛制度、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1、不执行防洪规划的; |
| 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
2、汛中实施责任:汛中落实救灾应急预案,组织干群救灾抗灾减少损失。 |
2、截留、挤占、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3、事后管理责任:做好救灾减灾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
3、违法批准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建筑物的; |
| 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不执行防汛抢险指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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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防汛纪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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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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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 |
经济发展办、民政办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1、震前检查责任:做好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落实检查,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1、没有普及地震应急知识或普及不到位的,没有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或开展得不符合规范的 |
|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不落实应急预案的。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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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
经济发展办、民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
1、按规定上报破坏性地震灾情,指导好、安排好灾区抢险和救助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瞒报、谎报破坏性地震灾情的。 |
| 2、在灾后抢险、救助等工作中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 |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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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
经济发展办(由县相关部门行使)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材料,依法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备案阶段责任:对上报的材料建档保管。 |
1、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确认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确认的; |
| 3、监督管理阶段责任:对管理规约进行规范。 |
2、违规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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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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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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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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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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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
水利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
1、安全检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大坝的安全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落实制度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库大坝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
1、对应当履行安全检查责任,未履行到位的; |
| 3、责令改正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改正。 |
2、不正确履行安全检查责任,监管不力的。 |
| 4、事后管理责任: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
3、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非常情况下,未按规定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危及群众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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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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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经发办、水利站、国土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2、治理保护责任: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减少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农业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1、不正确履行保护责任,未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 |
|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3、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水土保持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承担本辖区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 |
2、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现场取证并上报的; |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4、制止上报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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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加强对农业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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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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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地点,规范其行为,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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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矿山迹地、弃土(渣)场的治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生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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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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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将违法行为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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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 |
畜牧站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个人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
|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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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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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4 |
其他权力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民政办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
| 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
3、服务责任:建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服务性的窗口单位,应普遍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窗口,或挂牌注明拥军优属优先服务内容。 |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
|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
| 2、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发给其家属优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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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
| 服役期间立功、获得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发当年优待金。受处分的,可根据处分轻重适当扣发当年优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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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犯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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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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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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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卫计办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2、督办责任: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督促办理。 |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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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检查责任:加强监管。 |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力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等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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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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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查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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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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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河道管理 |
水利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河(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河(航)道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2、告知责任:加强河(航)道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检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防洪、供水和碍航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或限期整改。 |
1、对应当履行安全检查责任,未履行到位的;不正确履行安全检查责任,监管不力的。 |
|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
2、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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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剂责任: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时,提出调剂解决方案,报上级审批。 |
3、在非常情况下,未按规定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危及群众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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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